王詩雅涉虛報行蹤 辯方指王沒說謊 只是向不同人提供不完整資料
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出席「洪門宴」後涉嫌虛報行蹤案續審,控方早前已完成舉證,辯方大律師今(19日)作中段陳詞,並稱控方指王虛報由家中出發去生日派對,但衛生署人員致電王時,只關注王曾到訪的地點,沒有問她是否有回家,而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亦只向王稱:若她記起更多資訊,可再致電衛生署。律師重申,王沒有說謊,她只是向不同人提供了不完整的資料,認為控方不能以此證明她「明知」而散謊。案件明續,料裁判官將會就王是否表證成立作裁定。
爭議在王曾向衛生署稱從家中出發
被告王詩雅(38歲),被控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虛假資料」罪,指她於2022年1月6至7日間,明知而分別向衛生主任張竹君、獲授權人員辛麗芳和賴潔生,提供虛假資料,即她於同月3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餐廳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案中主要爭議是:王向衛生署人員報稱她於2022年1月3日晚,前往涉案餐廳之前,是由家中出發。
認為控罪重點在於資料二字
辯方大律師黃繼兒作中段陳詞時稱,本案傳票控罪涉及「向衞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提供在要項上的虛假資料」,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D章,「資料」一詞是指:病人到過的地方、病人病歷或者病人與其他人的任何接觸。
多名證人曾作供提及被告王詩雅講述其行程的情況。(詳看下圖)
應只針對到過地方而非出發地點
黃大狀認為,獲授權人士要求病人提供的資料,必須符合控制疾病傳播的目的,當中的「資料」只針對病人到過的地方,而非他從何處出發,所以衛生署人員致電王時,只問她有關家中以外的行蹤,從未問過她有否返家。黃指:「所有證人都無問過佢係咪去過屋企,因為呢個唔係重點。」
王無隱瞞只是向不同人提供不完整資料
黃大狀又指,王從沒隱瞞行蹤,只是向不同衛生署人員提供了不完整的資料,控方必須證明她「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但傳染處主任張竹君作供時曾指,她曾提醒王,若能記起更多資料,可再致電衛生署。加上王當時受新冠影響,腦部運作受影響,未必知道其所提供的資料屬虛假。黃大狀反問:「佢琴日無講,今日有講,係咪可以話佢講大話,話佢有所隱瞞?」
強調王沒有說謊
黃大狀重申,王從沒說謊,若法庭認為她的確曾虛報當晚「離家前往餐廳」,這項資料也不符合條例所指「在要項上的資料」。即使王確曾稱派對當日一度回家,衛生署人員也沒跟進問題,因為當時王的家人已經去了竹篙灣隔離,衛生署人員沒有必要再問詳情。再者,衛生署人員再三致電王時,也沒有追問其說法為何有不同版本。上述因素可證明「離家前往餐廳」這項資訊,並非「在要項上的資料」,法庭不能以此入罪。
案件編號:KCS17697-17699、177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