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涉姦已婚女文員 陪審團裁罪名不成立 但曾未依期歸押囚2月
物流公司東主三年前再聘用一名女員工,惟女員工返工第三天,東主疑向女方稱之前已對她有感覺,要求女方做他的女友,又拿出一疊現金叫對方「用住先」,女員工卻以二人均已婚並有子女為由拒絕。惟東主涉支開公司的男同事,然後強姦女文員。東主否認指控罪受審,辯方指案發時東主和女員工飲酒,兩人親吻並有親密行為,惟女方突要求打理公司的財政等,遭東主拒絕。陪審團經退庭商議,今(4日)在高等法院裁決,5男2女組成的陪審團,經約4小時退庭商議,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不成立。
被告在審訊前承認未依期歸押逾1年,被判囚2個月。
被告俞志雄,44歲。他被控於2020年3月28日,在上水文錦渡路一間物流公司強姦當時24歲的女子X,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前年曾因未上庭應訊被控
被告審訊前承認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指於2021年9月21日,身為獲淮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辯方今求情時指,X作供稱被告已婚,但其實被告和女友沒有結婚,但兩人育有一子一女。被告為處理家中事務和涉案物流公司結業,才未有依期應訊。他於2022年11月自首,至今已被還柙約10個月。法官考慮其犯案對警方造成不便,其後亦自首,決定就該罪判被告入獄2個月。
事主X曾離職再重回被告公司工作
現年27歲的X早前作供,透露案發前數年曾在涉案的物流公司工作,當時的工作地點在荃灣。至2020年時,她致電被告,問舊公司有否招聘員工,她最終獲聘用為文員,同年3月26日開始工作。
被告與同事飲酒聊天叫X加入
她續指,於案發日中午時分到公司的休息室,見被告和另一男同事正飲酒聊天。被告叫X從雪櫃取出啤酒,她依言並坐下一同聊天。期間兩名司機帶同外賣到公司,眾人便一起用膳。
向X出示一疊現金叫用住先
兩司機和男同事一度因有工作要處理,離開休息室,只餘下被告和X。被告此時稱,X在荃灣工作時,他已對她有感覺,問X可否做其女友,又指公司將有新的計劃,他會把公司的財政交予對方打理。被告又取出一疊現金,著X:「拎去用住先。」X回應指,雙方都已婚並有子女,拒絕成為被告的女友。
著男同事去洗車乘機摸X胸及私處
後來男同事回到休息室,繼續聊天。被告之後問該男同事是否要洗車,男同事因此離開公司。被告開始隔著衣物摸X的胸和私處,X拉開被告的手,亦有叫:「唔好。」被告亦停手。她稱要上廁所,離開後即致電男同事,問他何時回來。
男同事回來又被叫去吸塵
X和男同事之後陸續回到休息室,被告再問男同事是否需到車輛吸塵。被告待男同事再次離開後,便伸手入X的上衣摸胸,繼而解開她的牛仔褲鈕扣,伸手入褲內摸她的私處,X試圖拉開被告的手並說:「你快啲攞番隻手出嚟。」被告卻拉低她的褲子,並把她強姦。
X指性侵後,被告致電男同事回公司。男同事其後開車載她到港鐵站,X當晚把事件告知一名女性友人,事件報警。
辯方指X要求管公司財政
辯方卻指案發時X和被告飲酒,X並主動把手放在被告大腿。兩人之後接吻,被告摸X的胸和私處,但X表示看上一個價值3、4萬元的袋,被告隨即停止,氣氛變得尷尬。男同事因清潔車輛再離開休息室,被告和X再接吻。他繼而摸X私處,X提出不再擔任文員,改為打理公司的財政,遭被告拒絕。辯方指,被告和X在案發時沒有性交。X一概否認。
案件編號:HCCC4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