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污水|港府刊憲明起禁止日本10都縣水產入口 違者可被監禁一年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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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日起(24日)排放核污水,港府明起禁止日本10個都或縣的水產品進口,並在每個工作日公布核輻射檢測量及香港水域輻射水平。港府今日(23日)正式刊憲,擴大食物安全命令現有輸入和供應限制措施,凡源自日本東京、福島、茨城、宮城、千葉、群馬、栃木、新潟、 長野和埼玉十個都∕縣,並在2023年8月24日或之後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一律禁止輸入香港和在香港境內供應。

福島核廢水・專頁|01日本直擊排水爭議 緊貼最新進展及反制措施

福島第一核電站內千個儲存核廢水的大水缸即將爆滿,最快8月24日會排放出海。(梁祖饒日本福島直擊)

禁令包括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海藻

根據憲報,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更改現行、即於在2018年7月24日正午12時生效的命令,新命令下,日本東京、福島、茨城、宮城、千葉、群馬、栃木、新潟、長野和埼玉十個都縣,並於明日或之後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均一律禁止輸入香港。

違規者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同時,自周四起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日本 進口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如被食環署食安抽查,且有待取得食安中心在輻射測試清關程序完成後發出的放行信,則一律不得在本港供應。刊憲指明違規者可被處第6級罰款、即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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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8月24日起禁日本10都縣水產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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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廖雁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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