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公屋居民瞞報市值200萬新界土地 罪成判緩刑兼失公屋戶籍

撰文:洪芷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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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調查揭發一名居於將軍澳彩明苑的公屋居民,於去年申報資產時申報無擁有土地,然而案發時擁有一幅市值評估為200萬元的新界土地,違反《房屋條例》。該居民今日(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12個月。該居民已遷離有關公屋單位,其公屋戶籍亦已被取消。

房屋署調查揭發一宗公屋居民涉虛假陳述,涉及瞞騙一幅市值評估為200百萬元的新界土地。(資料圖片)

居彩明苑公屋 去年申報無擁土地

房屋署表示,該名居住於將軍澳彩明苑公屋的,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土地。其後調查揭發,該居民案的發時擁有一幅市值評估為200萬元的新界土地。

違反《房屋條例》判監兩個月 緩刑12個月

房屋署指,該居民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12個月)。該居民已遷離有關公屋單位,其公屋戶籍亦已被取消。

瞞報擁有新界土地的公屋居民,居於將軍澳彩明苑出租公屋(左)。(資料圖片)

虛假陳述可判最高罰款5萬、監禁6個月

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

房屋署亦表示,住戶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