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申報與他人聯權房產 涉擁資產逾210萬 公屋戶罪成罰2萬元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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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觀塘廣田邨公屋居民去年填寫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與他人聯權共有一個住宅房產的業權及其淨值,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今日(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萬元。房屋署發言人提醒,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否則有機會觸犯相關條例而被檢控。
事源一名觀塘廣田邨的公屋居民去年6月,在資產申報表上申報沒有任何房產,惟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住戶在申報時段內隱瞞跟家人以聯權共有方式所持有的一個住宅物業,經考慮他所佔的50%權益後,估計隱瞞資產約為港幣214萬元。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房屋署提出檢控,終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萬元。
房屋署: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申報是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
否則,住戶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半年;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署方同時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住滿10年住戶須每2年申報一次
發言人又指,在公屋居住滿10年的住戶,須每2年申報一次。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均需每2年按「富戶政策」作出申報,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5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過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