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聲明書疑遭房署職員誤導 六旬翁新年前要遷離公屋:只可瞓街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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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層而言,公屋上樓是唯一安居的希望。不過,現年62歲的黃先生聲稱,早前被房署外判公司的臨時職員誤導,未有於公屋聲明書上填寫其妻子來港定居,後來更被房署控以虛假陳述。雖然事件到最後,房署撤回起訴,但卻要求二人於新年前搬走。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事件並不公,要求房署暫緩迫遷令,又指黃先生已就事件申請法律援助,未來或會協助他作司法覆核。
房屋署回應指,個案中的事主曾經就房屋署的遷出通知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但委員會經聆訊後維持原判;房署又指,已得悉事主可能提出司法覆核。由於個案可能進入司法程序,因此不便進一步評論。

黃先生(左二)表示,早前因被房署職員誤導,才未有於公屋聲明書上填寫其妻子來港定居。(王潔恩攝)

黃先生於2010年申請輪候一人公屋,翌年與內地伴侶結婚,由於妻子暫未獲批單程證來港,故無法將她的名字加入公屋申報表內。

職員稱聲明書不用填寫妻子資料

直至2015年,黃先生獲分配洪水橋洪福邨單位,當年8月可收樓;於妻子獲批單程證及申請辦理身份證後,二人帶備結婚證書、單程證及「行街紙」,辦理入伙及加名手續。

不過,當時房署臨時職員卻稱其妻未有身份證,故不用於聲明書填寫她的資料,要求取得身份證後才「加名」。黃先生指,當時他按照職員指示,在聲明書寫道妻子居於內地,至今仍未獲單程證或身份證來港定居。

黃先生表示,當時他按照職員意思,在聲明書寫道妻子居於內地,至今仍未獲單程證或身份證來港定居。(受訪者提供)

房署要求2月6日前要搬走

後來黃先生於10月份入伙後,與妻子帶同其身份證等文件,到管理處辦理「加名」手續。不過,房署發現黃先生作出聲明時,其妻已取單程證來港,故控以虛假陳述。雖然後來因證據不足撤回起訴,但卻要求今年2月6日前要搬走。

黃先生稱現已年紀大,加上患有心臟病,若要搬走,已無能力再租樓,「只可以瞓街,房署逼到我走頭無路。」他又指,當時他不熟悉程序,批評被房署職員誤導。

涂謹申。(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涂謹申批事件不公

涂謹申表示,於警方口供上,該職員已表明忘記當日辦理入伙手續,而黃先生說法如一,故可信性高。同時,上訴委員會更有委員同意,黃先生有可能曾向職員出示其妻子的單程證或臨時身份證,再加上黃先生一直與妻子一同到房署辦理手續,故無隱瞞她未來港定居。

他認為,既然房署證據不足,後來更撒回起訴,房署不應收回單位。他批評,房署的工作指引欠清晰,有必要就外判職員加強訓練。

房署指事主曾提上訴 但結果維持原判

個案中的事主曾經就房屋署的遷出通知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但委員會經聆訊後維持原判;房署又指,已得悉事主可能提出司法覆核。由於個案可能進入司法程序,因此不便進一步評論。

根據香港法例《房屋條例》(第283章) 第26(1)(c) 條的規定,任何人於申請公共房屋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

如申請人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不論是否因此被起訴或定罪,房委會均可取消其公屋申請及引用《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9(1)(b) 條向戶主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藉虛假陳述/虛假資料而獲得編配公共房屋的租約。 

當房委會所發出的遷出通知書屆滿後,房屋署須執行收回單位行動。倘若戶主家庭未能另覓居所,房屋署可安排他們入住新界區臨時收容中心,有關家庭經核實為無家可歸,並符合其他有關資格,可申請入住新界區中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