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控方指被告若知內容具煽動性 便需就審批的文章負責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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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網站的註冊公司,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案件今(26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結案陳辭。主控官伍淑娟代表控方陳詞,她指控方僅須證明被告知道其發布的文章具煽動性,即使文章並非出自其手筆,他們都要為曾所審批的文章負責。

3名被告依次為: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52歲)及林紹桐(34歲),同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兩名被告鍾沛櫣(右)及林紹桐(左)。(資料圖片)

案件原定於上周一(19日)展開結案陳辭,惟伍當時確診新冠肺炎,押後至今日繼續。伍今在庭上稱她仍在病假當中,法官准她在庭上坐着發言。

政府有責任盡早辨認出具煽動性的刊物

伍陳辭時稱,法庭在處理本案時須就新聞自由及保護國家安全之間作出平衡,她指傳媒的角色和地位特殊,它們所發佈的資訊會對公眾造成影響。本案控罪屬防範性罪行,政府有責任盡早辨認出具煽動性的刊物,以從傳媒可能造成的潛在傷害中保護社會。

沒有媒體比《立場》更有效

伍引述多宗發生於2000年前的舊案例,包括1952 年的《大公報》案等,以證傳媒對於公眾具影響力,雖然當時社會的尚未有未有電視、互聯網等,但在現今社會,沒有一個媒體比《立場新聞》般的網媒更為有效。

控方指《立場新聞》涉煽動的17篇文章。(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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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非文章作者也需負責

伍又稱,控方毋須證明被告自身有煽動意圖,僅須證明他知道其發布的文章具煽動性。對於辯方或爭議涉案文章非被告所寫,伍強調被告無論如何都要為他們所發表的文章負責。

意圖矯正政府錯誤不一定被視作煽動

伍續引述《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指出並非只要發表任何反政府言論便屬煽動,條文列明言論、刊物不會僅因意圖矯正,或指出政府的錯誤等言論而具煽動性。

八成以上受訪者透過網媒接收社運資訊

伍又指,現今社會大眾預期媒體報道的資訊應是準確的。她指同一件新聞議題,與個體用戶發佈相比,公眾會認為在《立場》刊出的更為可信。根據中文大學關於傳媒公信力的民調報告,《立場》排名第二,《Now 新聞台》排名第一,並有83.4-89% 的受訪者稱會透過《立場》等網上媒體接收社會運動相關資訊。

案件押後至明早,控方將繼續陳辭。

案件編號:DCCC2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