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不滿警引國安法檢取其手機資料 求終院上訴證明書被拒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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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在2020年被警方拘捕時,被警方檢走兩部手機,黎以手機內有新聞材料,獲高院下令封存資料,惟警方之後引用《港區國安法》細則,並取得手令可檢取資料,黎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惟覆核案中黎在原審及上訴均被裁定敗訴。黎早前向上訴庭要求批出到終院上訴的證明書,今(19日)遭上訴庭拒絕。
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由律政司司長代表旳警務處處長。
上訴庭在2022年10月的判辭裁定,新聞材料所獲的保護非絶對,基於公眾利益和司法監察,新聞材料向來受到保護,但調查刑事罪行時,則非不可搜查和檢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也必然一樣,並認為警方能夠展開任何有效搜查,包括搜查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危害國安的新聞材料。若此等材料不屬「指明證據」範圍,將不當地削弱警方的調查效能,並裁定黎要求撤銷手令的申請敗訴。
案件編號:CACV356A/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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