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阻警方引國安法檢取手機資料 黎智英提上訴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警方於前年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時,檢取其兩部手機。而黎其後入稟,指檢取的資料中涉及新聞材料等,高院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警方於本年引用《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取得手令,獲准搜查黎手機內涉及國安的「指明證據」,包括新聞材料。黎就此手令提司法覆核被判敗訴,他早前提出上訴,強調應保障新聞自由。上訴庭今(19日)頒判辭,駁回黎的上訴,並指細則中的「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上訴庭強調,若新聞材料不屬「指明證據」,將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

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由律政司司長代表旳警務處處長。本案的主要爭議,為《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指明證據」,是否包括新聞材料。

指若新聞材料不屬「指明證據」範圍,將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指明證據」指屬於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上訴庭強調,國安法的主要目的,是要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細則的立法目的必然與國安法一致。同時,國安法規定保障基本權利,而新聞材料關乎新聞自由,屬發表自由的一部份。

但上訴庭強調,新聞材料所獲的保護非絶對。基於公眾利益和司法監察,新聞材料向來受到保護。但調查刑事罪行時,新聞材料並非不可搜查和檢取,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也必然一樣。為達致其立法目的,警方須能夠展開任何有效搜查,包括搜查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危害國安的新聞材料。若此等材料不屬「指明證據」範圍,將不當地局限和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

上訴庭認為,此詮釋沒有減低本地法律對新聞自由提供的保護,強調本地法律保護新聞材料的措拖,同樣適用於引用細則而發出的手令。裁判官亦擔當司法把關,確保搜查和檢取新聞材料符合公眾利益。

案件編號:CACV356、35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