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官陳嘉信涉司法抄襲 判辭98%抄原告陳詞 上訴庭下令重審

撰文:朱棨新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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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高院指定法官陳嘉信,被指在審理一宗侵權案時「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把原告的陳詞「搬字過紙」地抄到其裁決書上,並佔其判辭的98%,餘下2%亦沒有一句是法官用自己文字寫的完整句子。敗訴的被告不服裁決,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3名法官認為,陳官做法令外界覺得他是在「走捷徑」,其抄襲的質素,難令人認為法官有運用其智力去得出結論,在別無選擇下,唯有裁定被告上訴得直,下令將案件交予另一名法官審理。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法官作出嚴肅訓誡。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被指在一宗侵權案中涉司法抄襲,該案需要換官重審。(資料圖片)

被告被指便用黃道益標誌

該案的原告為黃道益活絡油,7名被告:星洲藥業、星洲藥業(香港)有限公司、星洲藥業有限公司、南洋(新加坡)藥業公司、Law Yan Wai(音譯:羅仁槐)、高惠萍及羅家琪。陳官裁定原告勝訴,被告提出是次上訴。

原告於2014年入稟,指被告至少在2012年起開始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黃道益」、「黃道益活絡油」、「黃道人」及「黃道老人」等標誌,故要求法庭禁制被告假冒商品和侵權。陳官於2021年下判辭裁定原告勝訴,並需支付訟費。

判辭98%是原告書面陳詞

被告提出上時指陳官疑「司法抄襲」,並附上列表,逐段比較原告陳辭及陳官裁決書的內容,並發現陳官的裁決書內容,有超過98%是抄襲原告的書面陳辭,其餘2%亦沒有任何一句是由陳官親自撰寫。被告認為陳官未有作出獨立判斷,也沒有給予足夠理據裁定原告勝訴,形容陳官:「沒有將獨立思考帶到他的司法功能上。」要求法庭下令重審案件,重新審視涉及「司法抄襲」的證供等。

大量抄襲令人懷疑法官未有考慮理據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司法抄襲在過去20年成為本港、英國和加拿大等地法院的討論議題。上訴庭並引用一個終院案例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有獨立思考,大量抄襲其中一方陳詞,難免會引起外界懷疑該法官有否考慮另一方的理據。

判辭未提及辯方說法

根據被告呈上的列表,陳官的裁決書只是對原告陳辭作了些許修飾,例如將「原告」和「被告」英文簡寫轉為全寫、把「背景」改做「簡介」等,其餘都是「搬字過紙」。被告原審時亦有呈上36頁結案陳詞及37頁附件,但陳官並未在判辭提及,令一個合理的人絕對難以相信法官能夠運用他的智慧,處理本案爭議議題。

抄襲質素令外間感到不公

此外,因陳官大量炒襲原告一方的陳詞,令敗訴的被告更感不滿,覺得陳官只是「走捷徑(take the easy way out)」,並放棄其司法責任(judicial responsibility)。令人遺憾的是,裁決書抄襲的程度、質素及性質,都是反駁法官執行司法公義的有力理據,令外間感到不公,上訴庭別無選擇,並接納這項理據,裁定上訴得直,並下令案件發還予另一名法官審理。

陳官曾處理榮光歌禁制令聆訊案

陳嘉信法官亦是國安法的指定法官,曾有份審理唐英傑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他原本亦是民主派初選案原審法官,但在開審前因健康理由退出,改由另一法官頂上。高院日前聆訊的《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亦是由陳官處理。陳官在2017年在高院處理一宗藐視法庭案時,一名操普通話人士亮刀並大喊:「無法無天。」幸而陳官和法庭職員及時撤退,事件未有人受傷。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明絕不能接受抄襲行為。(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嚴肅訓誡陳嘉信

司法機構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法庭判案書中提到,判案書不能抄襲的意見。他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

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法官作出嚴肅訓誡,陳法官表示明白和同意。張舉能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案書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

案件編號:CACV 22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