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感照要脅少女見面 男護刑恐罪成 還押候判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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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護士為求與一名在社交媒體認識的少女見面,涉嫌以少女曾上傳的性感照作威脅,明言若對方拒絕相見,其照片便「連登見」。護士否認刑事恐嚇罪受審,辯稱為了滿足少女「抖M」(喜歡被虐)性癖好,才會以主導性強的方式試探對方。案件今(17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聲稱擔心少女使用假相才會保留少女的性感照,以便日後見面時能用作辨認對方,但該張相片少女容貌被遮蓋,反問:「難道被告是想以身材、兔女郎裝扮去認人?」屈官不接納被告供詞,裁定他罪成,並下令他還押至5月31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譚永東(23歲,護士)被控於2021年9月1日,威脅X(17歲)會使她名譽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及導致她作出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

被告譚永東今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還押候判。(資料圖片)

X有時不願意回答較敏感問題 裁判官認為她表現不自在是可以理解

屈官裁決時引述庭上證供,X指她案發前一個月透過交友軟件認識被告,並曾以「即焚」模式發送數張個人照片,包括她穿著性感內衣的照片。及至9月,被告將其中兩張照片傳給她,威脅要與她見面。至於被告則辯稱,他知道X有「抖M」的性癖好,為求滿足她才會以主導性強的方式試探對方會否接受,強調當時只是開玩笑。

屈官認為,X供詞簡單直接,儘管她有時不願意回答辯方比較敏感的問題,但要一名年青女子在法庭公開回答看似與案無關的私生活問題,她表現得不自在也是可以理解的。雖然辯方質疑X不記得她曾向被告所發送的私密照片數量及內容,惟當時她以「即焚」模式發相,自然沒有紀錄,加上事件距今已過一年半,X對此記憶模糊,不代表她有說謊或誇大其詞,而且不爭的是被告必然曾把其中兩張照片傳給X。

屈官續指,涉案照片對女性而言都算是私密照,就算辯方認為不夠私密,也不代表被告可以隨意公開。而X稱擔心照片被同學看到,屈官同意若X私密照在網上流傳,不但私隱受到侵犯,更可能招致性騷擾,加上網上資訊可以散播全球,差不多不能刪除,X的擔憂實際且合乎社會現況。至於辯方質疑X收到被告訊息後數小時才報警,屈官認同X知道一旦報警,便有機會要公開她的私密照片,有所猶豫及需時找尋社工協助也是人之常情。

裁判官指被告自辯不可靠 故意保留X的私密照

相反,屈官認為被告自辯不可靠,如被告必然知道X使用「即焚」模式發送私密照,是不預期對方會「留底」,卻選擇故意保留。縱使他覺得X性觀念開放,也不代表他就可以在未經對方同意下保存照片。被告辯稱擔心X用「假相」才會保留照片,以便日後相見用作認人,屈官反駁被告保留X身穿性感內衣的照片,當中X的容貌被完全遮蓋,反問:「難道被告是想以身材、兔女郎裝扮去認人?」

此外,被告指X曾在對話間透露「抖M」是其性癖好,故想配合她。惟屈官指出,觀乎該段對話前文後理,二人當時只是談及性要求,而非日常生活的相處要「抖M」,不明被告何以將性行為癖好當成日常行為,直斥他砌詞狡辯。再者,被告若想採用主導口吻,大可直接提出要求,毋須捨易取難發送照片,屈官認為被告稱只是在開玩笑的說法是混淆視聽。

屈官又質疑,被告案發前有感X對自己無興趣,所以曾刪除二人對話,但奇怪的是他沒有刪除X的私密照,他亦沒有忘記管有這些照片,直至案發當日因為感到苦悶,就把相片傳給X,認為被告說法不合情理,不相信他當時沒有意圖要脅X,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ESCC21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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