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龍少泉騙置業貸款及按揭600萬罪成 龍就定罪上訴被駁回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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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龍少泉,被指仍在警隊任職時,訛稱在愉景灣買單位供父母居住,從而獲政府貸款及銀行按揭600萬元,卻揭發其父已逝,母親則住在公屋,他並用單位放租獲利,從而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18個月。龍不服裁決,上訴庭今(31日)處理其申請。龍指原審時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才提及他未有向庫房呈交物業的附加買賣合約,令他無法就相關問題作盤問,認為審訊存在不公,惟上訴庭3名法官聽罷陳詞後,即駁回其上訴,稍後以書面判辭解釋。

上訴人龍少泉(55歲,警司,現已退休),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訛稱他於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已簽訂租賃合約,涉意圖詐騙購屋貸款約207萬元。

上訴人龍少泉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18個月,他已服刑完畢。(資料圖片)

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訛稱單位由其父母居住,及將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但沒通知滙豐他已簽訂租約協議,從而詐騙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龍罪成被判囚18個月,他已服刑完畢。

代表龍的律師指出,控方至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及龍向庫務署申報時,未有呈交物業的附加買賣合約,令辯方無法盤問合約的問題,包括買賣雙方同意,交付單位時租客可留住,及完成買賣時仍享有空置權等。律政司的代表卻指,上述情況並無對龍構成不公,因他們主要指控龍隱瞞把單位出租的事,即使沒有提及該份附加合約,控方仍有其他證據指證龍。

案件編號:CACC 27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