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女職員把2歲童拋落地至頭撞牆 官斥毫無悔意囚3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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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前年底爆出虐兒醜聞,先後有34名員工被起訴,年輕女職員被指拋起2歲男童致其頭部撞牆。她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16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虐兒罪成。裁判官葉啓亮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不止一次施襲,更曾將男童丟至地上,使其頭部撞牆。被告更毫無悔意,意圖推卸責任,誣衊男童有機會傷害其他幼童,判囚3個月。
被告陳靄盈(24歲),被控於2021年12月2日在旺角香港保護兒童會內,身為負有管養責任的人,故意襲擊或忽略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
指被告將X扔在地上
葉官裁決時指,不理解被告指當時「就住力度」將2歲男童X放下的說法,認為她根本是將X扔到地上,斥被告說法屬掩耳盜鈴,為脫罪而杜撰藉口。至於被告聲稱想要X離開患病孩童,事實上卻反覆將X扔在地上,使X頭部多次着地,葉官認為說法明顯是為了減輕罪責。此外,對於被告曾四度拉扯X的手腳,葉官認為若被告若想讓X返回軟墊,只需輕推或抱起X便可,裁定被告罪成。
不止一次向X施襲
葉官判刑指,即使沒有X的醫療報告,亦不清楚事件會否對X造成永久傷害。但被告不止一次對X施襲,更曾將X丟至沒有軟墊的地上,導致其頭撞向牆身,可見案情嚴重。
誣衊X有機會傷害其他小孫
葉官續指,被告受委派照顧幼童,其行為明顯濫用社會及公眾的信任,作為曾接受教育並有經驗的幼兒工作者,卻對X缺乏耐性,以錯誤的方式對待X,使他承受不必要的痛苦。葉官斥被告意圖推卸責任,反指X鬧情緒,誣衊X有機會傷害其他幼童,看不出被告有任何悔意,終囚3個月。
案件編號:KCCC188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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