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照顧員稱冷待兒童屬童樂居文化 官斥砌詞狡辯 虐兒罪成囚9月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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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中,年輕女照顧員涉嫌虐待1歲男童,包括踢他的臉及用膝蓋多番將他的頭部至牆邊軟墊等。她否認虐兒,自辯時更稱院所前輩指示要冷待孩子,以免孩子依賴。案件今(6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莫子聰直言不信院舍內存在冷待幼童的風氣,裁定女照顧員虐兒罪成。

莫官又批評被告作供時自知難解釋其劣行,仍選擇美化其行為,並砌詞狡辯,可見她缺乏反省,毫無悔意。縱她未必知道受害男童身世,也應清楚童樂居是為有家庭問題的幼童提供住宿,他們需要更多關愛。被告強行用腳踢臉及用膝蓋撞頭等,她說成是在玩,直言是「將人哋當係玩具」,斥其行為可恥,判囚9個月。

女被告劉露琪(25歲),被控一項虐兒罪,指她於2021年12月9日在旺角童樂居虐待一歲男童AJ。

女被告劉露琪被裁定一項虐兒罪成,被判囚9個月。(資料圖片)

官不信院內存在冷待兒童的文化

莫官裁決時指,前院長崔惠英在庭上稱,在任期間從未聽過職員可對幼童「粗魯啲」或「粗暴啲」。但被告自辯時卻稱,資深職員會教新員工冷待幼童,以免幼童投放過多感情,莫官認為被告說法不合情理,若然擔心幼童會對個別職員產生依賴,以致職員放假、換班時會令幼童感落寞,只要其他員工一樣全心全意關愛照顧幼童,便不會出現此情況,院所不會姑息員工體罰幼童,不相信這種文化存在。

被告應清楚不能暴力對待幼童

莫官又言,雖然被告辯稱她接受的教育、過往工作經驗,都不涉照顧3歲以下的幼童,惟她在申請職位時,理應知道其工作範圍,如她不能勝任工作,獲聘後大可請辭。況且她案發時已工作1年10個月,就算她照顧AJ歲數組別的經驗只得半年,也至少清楚不能暴力對待幼童。

斥被告一派胡言

莫官強調,照顧任何年紀的幼兒工作者都不應施暴,批評被告稱踢或拉扯幼童是可接受的,屬「一派胡言」。至於涉案行為,莫官則指從AJ反應及被告動作力度而言,都與其辯解並不相乎,故裁定她罪成。

案件編號:KCCC188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