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籌款活動行政費高達3成 有機構申請活動後無到場
撰文:杜潔心 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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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審計報告指 慈善界急速擴張, 在《稅務條例》下的免稅慈善機構數目已由2006 年 3 月的 4435間,增至2016年 9 月的8 923 間,增幅達一倍。
慈善機構在進行不同地點進行籌款活動時往往要申請,審計署的抽查發現,在 2016 年涉及 2 109 個籌款地點的申請中,地政總署拒絕了涉及 1 059 個 (50%) 籌款地點的申請。而社署在 2015年 6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間抽樣視察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在 60 次視察中有 30 次 (50%) 未見有任何籌款活動,即屬「沒有到場」個案。
食環署對街頭販賣籌款活動進行視察,在 2,128 次視察中亦發現有59% 的「沒有到場」個案。「沒有到場」個案所佔的比例偏高,反映公眾資源未獲善用,因為此舉剝奪了其他慈善機構使用有關場地的機會。而在社署視察的個案中,重複發現 7 間機構在視察期間未見有任何籌款活動。
審計報告指,社署須與食環署和地政總署協商,研究可否針對未有合理原因而重複「沒有到場」的個案,共用執法資料和採取聯合行動。
2015-16獲發公開籌款許可證的一般慈善籌款活動數目 | ||
行政開支佔收入的百分比 | 宗數 | 佔總數百分比 |
0%-20% | 209 | 67% |
20%-40% | 42 | 14% |
40%-60% | 24 | 8% |
60%-80% | 10 | 3% |
80%-100% | 13 | 4% |
虧損 | 13 | 4% |
總計 | 311 |
另外,報告又指,部分籌款活動的行政費用偏高 社署目前已對賣旗日的公開籌款許可證施加條件,規定籌款開支不應超過總收入的 10%,但沒有對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公開籌款許可證作出相若規定。審計署發現,在 2012–13 至 2015–16 年度期間,有籌款活動的開支佔總收入的整體百分比為 22% 至 30% 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