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赦你知幾多?77年特赦貪污警員最轟動 過去5年減刑98宗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拋出「大和解」方案,建議特首運用權力,特赦佔領行動參與者及「七警」,引起政界激辯。香港歷來最轟動的特赦事件,要數1977年大批警察抗議新成立的廉政公署打貪,雙方一度打鬥,時任港督麥理浩最終頒布局部特赦令。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上月回應會否特赦「七警」時表示,一般而言司法程序未完成,特首不會行使任何赦免權。
廉署成立打貪釀警廉衝突
候任特首林鄭月娥明言上任首要修補社會撕裂,胡志偉拋出「大和解」方案,建議特首運用權力,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涉事者,包括赦免正在服刑中的「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
要數香港歷來最轟動的事件,莫過於港英政府在1977年曾頒下局部特赦令,特赦大批貪污警員。當時公職人員貪污風氣嚴重,時任港督麥理浩於1973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成立由港督特派的廉政專員公署,廉署成立後即立大功,成功緝拿逃返英國、涉大額貪污的外藉總警司葛柏歸案,令警界人人自危。
不過,廉署積極打貪引起警察強烈反彈,1977年,逾2000名警察及家屬到廉署抗議,甚至衝上廉署毆打5名職員,拆毀廉署招牌,港督麥理浩其後頒布局部特赦令,宣布不追究1977年1月前發生的貪污案,警署衝突逐步平息。
根據《基本法》第48條(十二),行政長官可行使職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民建聯議員蔣麗芸上月在立法會大會上,向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質詢,特首梁振英會否能運用有關權力特赦七警,黎棟國當時回應指,《基本法》未詳細說明特首的特赦權,因行使有關權力後,會變更法庭所判的刑罰,故特首會審慎考慮所有相關因素。
過去5年特赦減刑有98宗
過往特赦可分為3類,包括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提交的建議,個案主為無限期刑罰人士、監禁10年或以上人士及定罪當日未滿21歲的人士;因醫學理由留在獄中有生命危險、患病囚犯不會存活超過其刑期;在囚人士向特首呈請特赦,獲批主因人道理由或對檢控提供實際幫助。而據政府統計,2012年至去年,特首運用權力赦免或減刑的個案共98宗,當中58宗是考慮到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建議、31宗為採納醫學專家建議:9宗為在囚人士提出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