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就查冊案提終極上訴 高等法院批出許可證明書
時任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進行車牌查冊,期間涉作出虛假陳述,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她就定罪提上訴,早前被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駁回。蔡今(18日)再向法官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法官認為爭議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批出許可證明書。
上訴人蔡玉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條。
法官李運騰早前在判辭指,採訪及報道的用途本身,並非「交通及運輸事宜」。法官續稱,不會否定蔡是出於着良好的動機而索取資料,但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的理由,因此駁回上訴。此外,法官指,如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需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再以立法解決。
爭議涉及詮釋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上訴方提出兩項法律爭議,第1項爭議為就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是否有權拒絕批出車輛證明書,除非申請人的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
法官提出修訂部份字眼,為署長是否可因申請與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批出車輛證明書。
法官認為該議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尤其對新聞界或其他不同目的人士,如涉及錢債訴訟的人士,都為重要。法官亦認為,該議題是有可爭議之處。
上訴方不同法官部份修訂
此外,上訴方亦提出如何詮釋法例中的「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記者調查。法官亦就部份字眼提出修訂,為「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記者的調查,以查核使用車輛到達或離開犯罪現場的疑犯。
上訴方望法官採用原先的版本,指考慮申請除了查核涉案車輛的車主外,亦可能涉及查核車牌的真偽。法官回應指,本案沒有相關證據,又指交予終院審理的議題,需與定罪有關。
惟法官指,上訴方不同意法官對第二項法律爭議的修訂,法官因此未有批准該爭議交由終審法院審理,但上訴方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提出該爭議,由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該爭議。
蔡玉玲庭外表示,將會向終審法院會提出第二項法律爭議。她又指,自己沒有放棄的理由,「希望繼續行一條追求公義嘅路」,未有花太多時間考慮日後上訴的勝負問題。
案件編號:HCMA2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