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欺詐科技園|名下公司蘋果大樓設辦公室未申報 罪名成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隱瞞科技園公司,讓一間處理黎與其家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設辦公室,違反租契。事件前年東窗事發後,黎涉透過私人助理Mark Simon,指示黃更改力高的註冊地址,以及搬走辦公室。黎智英和黃偉強被控欺詐罪。兩人否認控罪受審,法官今(25日)在區域法院裁定黎兩項欺詐罪均成立,同案被告黃偉強亦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進行求情和判刑,期間索取黎智英和黃偉強的背景報告。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透露,黃偉強除了聽覺問題,亦有嚴重抑鬱。而法官批准黃偉強在候判期間,繼續保釋。此外,控方表示將會針對黎智英,申請沒收令,法官押後至明年1月27日處理。
黎智英共涉兩項欺詐罪
兩名被告: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二人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們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有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令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益;及令科技園公司或蒙受不利。
黎智英今早被帶至犯人欄時,多名旁聽人士揮手,謂:「黎生早晨」,黎智英則揮手回應。
黎負責申請用地及相關牌照
法官陳廣池在裁決時稱,不同意辯方指黎在案中的參與少,指黎負責申請工業村的用地,亦替多間相關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以黎的生意頭腦和精明手法,駕馭規模不小的集團,但不代表他可抽身而退,以事忙為由抺殺他的責任。對於辯方指力高當時佔用大樓的地方不多,法官強調無論佔地方多少,承租人都有責任申請牌照,否則會變成劏房的籍口。
指壹傳媒有家天下風氣
法官又指,壹傳媒集團有不少黎智英的「家天下」的風氣,一個職員可以有多個職權。如Mark Simon不單在力高,他在壹傳媒集團內,都有其特殊角色。他認為,黎智英當時隱瞞和作虛假陳述,令蘋果印刷得到租金,力高亦可以低廉租金在大樓營運,遂裁定他罪成。
認為黃是協助黎隱故亦罪成
就黃偉強的控罪方面,法官指黃對黎言聽計聽、事事關心。如果黃是辯方所指的「大打雜」,他便是「高級大打雜」,但不代表他不知道力高的情況。黃作為行政總監,對大樓所有公司有管理責任,不可能不知力高的存在及營運性質,力高在大樓非機密組織,並不是不能涉足的禁區。他認為黃是協助黎智英隱瞞,最終裁定他亦罪成。
認為前高層供詞可信
陳官又認為轉作控方證人的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周達權是可靠的證人,認為其說法沒有誇大,有時甚至維護的前上司黎智英和前下屬黃偉強,法官接納其證供。
黎的子女從力高令津貼
控方案情指,力高主要為黎及其兒子擔任董事的公司提供秘書服務、投保、租用及管理黎與家人的嘉道理道住所、管理黎的3艘遊艇等,庭上亦披露力高開支的報表,包括黎的兒子每月可獲15萬元津貼,黎女兒曾有11萬多元的信用卡簽賬。
定租約前力高已在涉案地址註冊
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前稱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在1999年與科技園公司簽訂租契,列明土地用途只限於出版、印刷報紙雜誌。但力高早在1998年起,已在蘋果印刷於將軍澳工業村的地址營運,亦以此用作註冊地址。
蘋果印刷從未向科技園申請
蘋果印刷從未就力高佔用一事,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科技園公司曾到大樓巡查,職員卻稱部份範圍因載有新聞材料的敏感文件,不准巡查人員進入,這些地方包括力高的辦公室。
事件於2020年曝光,力高的辦公室才搬走。控方指,若力高要另租辦公室,將要花費592萬至768萬元租金。此外,若科技園公司行使租契下的權利,或可獲補地價1.1億元。
總監巡查無發現力高
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黃克強早前供稱,科技園從傳媒得悉力高涉佔用大樓,於2020 年3月去信蘋果印刷要求澄清,對方翌月回覆稱,力高使用該處為公司地址,沒佔用地方。科技園公司發展總監文曦華則指,曾於2020年5月4日和地政處職員到大樓巡查,當時並無發現指稱的力高公司,但見到地下「水牌」有未申請牌照的「蘋果日報慈善基金」,黃偉強當時解釋慈善基金沒有佔用大樓。
污點證人指力高曾有1名員工
原本亦是被告之一的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周達權,他獲控方特赦並以「污點證人」身份為控方作供,他指力高起初有一名員工在大樓1樓工作,後來搬到4樓,期間有向蘋果印刷支付租金。他又指,力高的總經理為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
Mark Simon指示更改力高註冊地址
庭上亦讀出佔用事件曝光後,周、黃和Mark Simon等之間的電郵通訊。有職員建議更改註冊地址,指實際營運地址較不重要,因科技園不會知悉。周曾於電郵稱「The arrangement is a sham(安排是一騙局),而Mark Simon則同意職員說法,並指不值得冒險。黃偉強其後把力高的註冊地址轉至另一地方,力高的辦公室最終於同年5月,搬至觀塘。
控方則強調,黎和黃蓄意隱瞞,把科技園蒙在鼓裡,剝削他們行使租契的權力,如收回土地及要求補地價。
辯方反駁租契無規定有此責任
黎智英未有出庭作供,但其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指,租契無明文規定有此責任,不作披露並不構成欺詐。此外,力高處理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外,亦同時從事蘋果相關的業務。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