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暴動縱火者是否被告? 哨牙特徵成關鍵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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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動案件中,繼港大女生許嘉琪等3人被判暴動罪成及入獄3年後,任技術員的楊家倫被指當日縱火,案件今在區域法院裁決。兩案最大不同在於許案的3名被告,均當場被捕,楊卻在案發後17天才被捕。控方主要靠楊的生活照與縱火的人作比對求情,更指楊在騷亂前有戴眼鏡習慣,騷亂後就不戴了,認為他為掩飾,十分可疑。然而,法官卻留意到戴眼鏡以外的特徵,就是楊與縱火者,竟有相同的牙齒特徵,從而確定二人是同一人,更指若在被告照片畫上眼鏡,會驚嘆他們是同一人,故裁定楊暴動及縱火罪成。

控方指,圖中縱火的疑兇便是案中被告楊家倫。(Bobby Yip/路透社)

被告楊家倫(31歲),報稱在大專院校當技術員。他被指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及縱火。

控方在楊家倫一案中,指楊當晚曾將點燃的紙皮放置在一架停泊在豉油街的的士旁,令的士多處損壞。雖然控方傳召當晚到場執勤的警長、拍到放火情況的紐西蘭籍教師,及涉事的士的司機作供,但他們只供稱曾有人毀壞的士,控方也沒有要求這三名證人辨認被告是否犯縱火的人,不禁令人疑惑,控方如何可證明燒的士的人就是楊家倫?

【旺角騷亂】技術員參與暴動及縱火兩罪成 法官明言會判監

被告楊家倫(右)被指是在暴動事件中縱火的疑犯(左)。(資料圖片)

控方證明楊家倫的證據如下:

1.       楊的身上搜出一張案發後一天才買入的八達通卡;

2.       160張楊家倫出席二姊婚禮時的照片;

3.       被告的身份證相片、被告申請入職公開大學的表格等;

4.       紐西蘭籍教師在現場拍得的案發經過照片;

5.       新聞片拍截圖。

根據電視台現場拍得的新聞片,該縱火男子,頭戴冷帽,並把眼眉至額頭以上的地方完全掩蓋,他當時有戴眼鏡及口罩,但口罩略為拉下,片中所見,僅能見到該男子的眼、鼻及口,但耳朵和下巴就看不到了。

楊家倫多次出庭都沒有戴眼鏡。(資料圖片)
控方引用新聞片去辨認當晚縱火的人。(NOW TV 新聞截圖)

控方要求法官,根據現場所拍的新聞片段,及證人所拍得的照片,再用被告的活照作比對,從而推論被告就是當晚放火的人。

控方又傳召公開大學人力資源部主任冼淑雯作供,冼稱楊於2014至2016年,於公大任職教育及科技出版部,她指楊曾2至4次助她設置開會用的投影機,每次約10分鐘,此外沒有與楊有其他接觸,她確認楊的入職申請表上的相片是楊本人,即本案被告,但控方沒有要求她從案發拍得疑犯照或片段中的人是否楊。

楊家倫案發17日後才在住所被捕。(NOW TV 新聞截圖)

無戴眼鏡是「掩飾」還是「人有相似」?

控方又指,警方於楊家搜出的家庭照片,發現楊均有配戴眼鏡,但楊在多次提訊及審訊期間,則沒戴眼鏡,這與新聞片拍得的縱火男有明顯差別。但控方指,楊是故意「除眼鏡」掩飾,以免被人認出。辯方卻直指控方的說法「賴皮」,力陳法庭不能排除「人有相似」的可能,認為控方證據存在疑點,但不被法官接納。

郭啟安留意到被告哨牙特癥去確認被告是暴動的縱火男。(資料圖片)

官憑「哨牙」確認被告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出,戴眼鏡與不戴眼鏡這特徵,確是要小心處理。他指證人在現場拍下的相片,解像度極高,與證物新聞片的情況大致脗合。而控方亦呈上多張被告的生活照邀法庭比對,他留意到被告過往的生活照有戴眼鏡習慣,與縱火男不完全一樣。但他審訊期間不時觀察,對被告容貌印象深刻,更留意到被告的上門牙凸出,合上雙唇時不明顯有「齙牙」及「哨牙」情況,而他比對證人拍的照片後,留意到犯案者在雙唇沒有合上的情況下,都有「齙牙」情況,從而確定他們是同一人。

郭官指,證人在現場所拍的照片中,只見被告眉毛以下情況,被告在庭上沒戴眼鏡及露齒,但可肯定被告與犯案人容貌一致,兩個人的差別只是沒有戴眼鏡。郭官又指,如在被告被捕後所拍的相片上,畫上一副長方形眼鏡,便會驚嘆被告與犯案人的容貌十分相似

七警案被告黃偉豪的上司雖然未能在「暗角」片段認出他,但法官最終依靠環境證供,而裁定他罪成,入獄2年。(資料圖片)

「眼鏡疑雲」在七警案也曾經出現

事實上,「眼鏡疑雲」在七警案中也曾出現。根據拍得事件經過的「暗角」片段,最後加入向襲擊曾健超的「第七警」黃偉豪,並未有如其他6警被拍到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但片段所見,毆打過程中,突然出現多一名神秘人士,他的眼鏡反光而被認出,控方舉證時便用上「戴眼鏡」這特徵,來協助識別片段上的第七警是黃偉豪,且指出七警中,他是唯一一個「戴眼鏡」的警員。

控方在審訊時傳召黃的上司作供,那陳姓上司指黃平日上班時都有配戴眼鏡的習慣。惟控方要陳在「暗角」片段中認片中的「眼鏡人」是否黃時,陳卻稱他認不出來。

平日習慣不足為證

七警案主審法官杜大衛在判辭指,由於陳只能證明黃平日有配戴眼鏡的習慣,但杜官認為未能單憑這一點,便認定黃是暗角打人的第七警。杜官最終依靠環境證供,包括他重複翻看影片的情況,如第七警何時加入,及他在影片上的形態等,得出「無可抗拒的推論」(Inherent improbabilities),才能裁定黃偉豪向曾健超施襲,黃最後被判入獄2年。

案件編號:DCCC8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