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前院長欲轉職 串同總監女友助未來僱主辦課程 索取利益罪成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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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大學(現稱都會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前院長,獲知不獲續約後,與一美容機構洽談一份月薪達19萬的職位時,涉與任課程總監的女友,為美容機構籌辦課程,希望能獲得聘用,卻未向校方交代這利益關係。兩人早前被廉署拘控,這宗原屬區域法院的案件,今(6日)移獅在西九龍法院作裁決,暫委法官香淑嫻裁定二人串謀索取利益罪成,把案件押後至9月20日求情,以待為二人的背景報告。

被告黃偉寧(50歲),公開大學轄下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前院長;及黎偉祈(47歲),公開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前課程總監,兩人同被控一項身為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指他們於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串謀美容業組織的一名董事,索取黃准在組織任職,作為他促致專業進修學院與該組織籌辦一美容企業培訓課程的誘因或報酬。

廉政公署發言人指,工作合約亦屬利益。(資料圖片)

廉署指工作合約亦屬利益

廉署發言人指,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由公帑資助的大專院校屬公共機構,其僱員不得利用職權索取或收受利益;法例所指的「利益」,亦包括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廉署提醒各公職人員,必須維持高度誠信操守,切勿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以維護公眾利益。

黃於2017年獲通知將不獲續約

案情指,黃在案發時任公大進修學院的院長,負責該學院的整體管理。黎則任學院的課程總監,負責發展及開辦多項專業課程,包括應個別機構的要求,合辦企業培訓課程。公大於2017年中通知黃,其聘用合約於2018年1月20日屆滿後,將不獲續約。黎於2017年10月應黃要求,開始安排一項與一個美容業組織合辦的企業培訓課程。

黎應黃要求準備課程文件

雖然黎知道黃正與一美容公司商議聘用條款,黎仍為黃要求安排的課程預備文件,並向公開大學提交課程的預算案及建議書作審批等,有關文件採納了黃的意見。黃亦知悉他會否受聘,需視乎該課程能否開辦。

兩名被告黃偉寧及黎偉祈,案發時均受聘於公開大學。(資料圖片 / 羅君豪攝)

黃獲聘用為總幹事月薪19萬

公開大學於2018年1月中核准課程後,黃繼續與美容專業公會商議其薪酬待遇,他最終加入了該美容專業公會擔任總幹事,月薪約19萬元。

兩人均未向公大交代與美容公會的關係

黃及黎從沒有向公大申報二人與美容專業公會的關係,或黃正與該美容專業公會商議聘用合約。公大不容許二人向任何有公務往來的人士索取任何利益,包括受僱工作。公大其後發現該課程的申請審批程序出現違規情況,決定不再繼續處理該課程的事宜。

官指黃知正洽談受薪職位

香官裁決指,黃一早已知道帶領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 (COPB )秘書處一職是受薪工作,且該公司有意招攬黃擔任此職。黃當時正在申請多份全職受薪工作,這職位雖非他的心儀之選,仍屬後備方案。

黃被禁執行職務時參與籌辦課程

當時黃正值離職前有薪假,他明知在這期間仍屬公大職員,只是被禁止執行職務及行使職權,不能辦理進修學院的事務。但黃在知悉美容公司有意籌辦課程後,不但以專家及黎男朋友身份參與籌辦涉案課程,並以公大院長身份參與,更一直向美容公司等明示或暗示他能以公大院長身份參與,其目的是向美容公會爭取表現,以爭取對方聘用。

黎明知仍配合黃執行計劃

而黎明知以上情況,仍以行動配合黃執行這個計劃,積極協助黃籌辦涉案課程,目的是協助黃籌辦涉案課程,從而說服美容公司聘用黃。黎當時明知黃仍然是公大職員,知道這構成利益衝突,她仍繼續執行計劃。香官指出,若以上協議如能按照兩人的意圖得以落實,必會構成或涉及「身為公職人員索取利益」這項刑事罪行,故裁定兩人罪成。

求情指黃在學術界發展必受影響

辯方求情指,黃有正面良好的品格,過往在其所屬的學術範疇一直很努力,他由被捕至今已有3年9個月,對黃造成很大的影響,相信黃在學術界的發展亦必然受到影響;黎的代表律師則指,涉案事件最後並未有造成任何損害,無證據顯示黎從中有任何金錢或其他得益,該美容班最終未有開辦,而黃亦最後獲得聘用。

都大:事件由大學內部發現再向廉政公署舉報

都會大學表示尊重法庭裁決,重申一直重視員工操守,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校方稱一向有嚴謹指引及守則處理利益申報及與校外團體合作事宜,並要求所有教職員嚴格遵守,這次個別事件由大學內部發現,並主動向廉政公署作出舉報,過程中大學全面配合及協助執法機構的調查。

案件編號:DCCC 4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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