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以名下公司購2物業再托價出售 欺詐買家1500萬元 囚6年半
地產經紀涉嫌透過他任董事的公司,與欲出售物業的買家簽下臨時買賣合約,再把價格抬高,透過其公司把物業出售並圖利,即俗稱「摸貨」,令一對夫婦在兩個物業交易中,多付逾1500萬元。被告早前被廉署拘控,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理,他今(3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被告行為違反代理人受信責任,考慮涉及的金額龐大,判被告入獄6年半。
被告蟻樂祺,35歲,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被告是一名地產代理,案發時是盈信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盈信),及譽匯置業有限公司(譽匯)唯一董事,同時亦持有愉欣投資有限公司(愉欣),及喜利創投有限公司(喜利)的股份。
1900萬舖位以2856萬轉售
案情透露,一名業主於2014年10月欲出售天水圍嘉湖山莊一個商場舖位,作價1,900萬元。被告於10月中以他任董事的譽匯公司作為地產代理,以他持股的愉欣以1,900萬元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愉欣其後以確認轉售(俗稱「摸貨」)方式,將舖位轉售予一對夫婦,作價3200萬元,他未有向該對夫婦披露他在愉欣的實益權益,最終舖位以2,856萬元成交,該對夫婦因而多付了956萬元。
出售工廈單位重施故技
同年12月,被告又向該對夫婦推介九龍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一個單位,該單位業主原本只叫價2,600萬元,但被告以同樣方式,先以他持有股份的喜利以2,592萬元購入,並以譽匯及盈信作為地產代理,最終喜利以3,143萬元把單位售出,該對夫婦因而多付約551萬元。該對夫婦在兩次交易中合共多付逾1500萬元。
地產代理須向客戶披露物業實際權益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被告身為地產代理,須向客戶披露他對物業的實際權益,以及就物業獲處置後可得的任何利益。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並落案起訴被告。
廉署發言人稱,一直積極加強地產代理業從業員對防貪法例的認識,並提醒從業員在進行物業交易時,必須秉持專業誠信操守,保障物業買賣雙方的利益。
案件編號:DCCC 117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