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涉違國安法未准報道求覆核 官指裁判官越權 判鄒勝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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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申請解除交付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遭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她因此提出司法覆核,指羅官無權拒絕申請。高院法官李運騰早前聽取陳詞後,今(2日)頒判辭裁定鄒幸彤勝訴,指羅官的決定屬越權。法官指,當有被告要求取消限制時,裁判官便要解除,並無酌情權。

下次聆訊報道限制需解除

法官因此撤銷羅官的決定,並頒令羅官在下次聆訊時,需解除交付程予的報道限制,並頒令鄒可取得訟費。

申請人為鄒幸彤,答辯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鄒幸彤於本年2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解除交付審訊內容的傳媒報限制,於4 月25 日遭拒。

鄒幸彤被控違返國安法,她在案件提訊時,已多次申請豁免傳媒報道的限制,但都被拒。(資料圖片)

條例指若被告提出官須跟從

鄒的代表律師早前稱,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7條,若被告申請撤銷傳媒報道限制,法庭便需撤銷限制,又指即使裁判官有酌情權,羅官是次決定仍是錯誤,因為羅官考慮與案件不相關的因素,又沒有考慮若解除報道限制,可以作出其他彌補的措拖。

律政司堅稱裁判官可拒申請

律政司的代表卻指該條例下,容許裁判官有酌情權拒絕批准申請,又指羅官亦有考慮有旁聽人士作滋擾行為,擔心若撤限制會影響潛在證人。

案中爭議如何詮釋《裁判官條例》第87A(2), 鄒指裁判官在被告申請下,「須(shall)」解除報道限制。律政司卻認為「須」應理解為「可以(may)」,因此裁判官有酌情權拒絕申請。

條例要保障被告免受負面輿論影響

法官李運騰在判辭指,條例的目的非要保障證人,而是保障被告免受負面的輿論影響,損害其日後審訊,因此由被告決定是否放棄該保障。對於律政司擔心,在沒有傳媒報導限制下,控方證人或會不敢作供,法官認為其說法是猜測。法官指除了初級偵訊,交付程序的提訊日不涉檢視證供,而初級偵訊則不開放予公眾旁聽。

認為條文中的的須要屬強制性

法官認為根據立法原意,條件中的「須(shall)」為強制性,此詮譯亦與條文中其他地方提及「須」字時的用法一致。法官因此裁定,裁判官沒有酌情權,拒絕解除交付程予的傳媒報導限制。

羅官未有交等拒絕限制的考慮因素

法官又指,即使裁判官有此酌情權,惟羅官拒絕解除傳媒報導限制時,未有交代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如可使用匿名令,避免證人身份被公開,或擔心陪審團的公正性,則交由三位法官審理,審訊不設陪審團。

官指裁判官並無酌情權

李官因而認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7A(2)條,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只有解除報導限制。因此,裁判官聲言行使酌情權,但該酌情權並不存在,這決定屬越權。

除非有秉行公義的絕對必要才可拒絕

法官又指,假設此酌情權真的存在,但根據《人權法案》第10條,除非為秉行公義而「絕對必要」拒絕,否則裁判官不應拒絕申請。在此基礎上,鄒所涉的案件未見有限制報道的「絕對必要」,認為羅官的決定有缺失。

案件已排期9月2日作初級偵訊

鄒幸彤(37歲,律師)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案件已排期於9月2日作初級偵訊。

案件編號:HCAL 4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