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不滿申請准傳媒報道被拒 指裁判官越權 入稟求司法覆核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已在裁判法院多次提訊,鄒在早前的交付程序時,曾申請豁免傳媒報道限制,但遭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鄒昨(30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羅官的決定不合法和越權,亦是忽略司法公開的原則,要求推翻羅官的決定,並指她所面對的案備受關注,若以公眾利益為由而禁止傳媒報道,反惹來懷疑和不信任。
申請人為鄒幸彤,答辯人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同案被告支聯會、李卓人和何俊仁被列為利益關係方。
羅官行使酙情權下命令
入稟狀指,鄒幸彤於本年2月14日就她涉違國安法的案件提訊時,她曾申請撤銷傳媒報道限制,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其申請,羅官解釋,確保日後審訊公正十分重要,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有酙情權拒絕被告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申請。
法例定明被告申請便應撤銷
惟鄒幸彤指,《裁判官條例》相關條文列明若被告申請撤銷傳媒報道限制,法庭便需撤銷限制,沒有酙情權拒絕。鄒強調,根據該條文的立法歷史,條文是要保障被告。羅官行使法例沒有賦予的酙情權,認為其決定屬不合法和越權。
鄒續指,即使《裁判官條例》有提及裁判官的酙情權,但認為羅官的決定忽略司法公開的原則,屬不合理。
羅官擔心為證人帶來壓力
此外,羅官拒絕其申請的另一理據,是擔心一旦撤銷限制,會引來尖銳的討論,甚至攻擊。他又考慮到有部份旁聽人士的滋擾行為,若撤銷限制,恐會令有機會成為證人的人士帶來壓力。
鄒認為考慮了不相關因素
鄒卻認為,羅官是考慮了與案不相關的因素,又稱被告獲公開聆訊的權利,不能因其他公眾人士可能做出的不當行為,而受到限制,同時羅官指干擾法庭程序的風險,亦未有證據支持,認為羅官忽視維持公眾對司法制度信心的重要性。鄒重申,本案備受關注,若以公眾利益為由而禁止傳媒報道,反惹來懷疑和不信任。
案件編號:HCAL4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