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喊煽動口號囚5年9月 認為判刑過重 上訴庭稱需考慮9月判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多次在公眾場合叫喊「武裝起義」等口號,又接受網媒訪問宣揚香港獨立,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入獄5年9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馬的代表律師今(7日)在上訴庭指案情非嚴重類別,其口號只是流於空泛,現場亦沒有什麼人附和。此外,原審法官陳廣池卻指馬透過示威「刷存在感」,代表律師指陳官判刑時放入了主觀元素,認為並不妥當。上訴庭三名法官稱本案是第一宗由上訴庭處理的《港區國安法》判刑案件,需時考慮,把案押後至9月5日裁決。
原審官指情節嚴重須囚5年以上
上訴人馬俊文,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原審法官陳廣池指本案情節嚴重,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中,「情節嚴重」即判5年以上、10 年以下刑期。
辯方指口號空泛少人附和
代表馬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卻認為本案的情節相對較輕,馬雖然20次犯案,部份口號如「武裝起義」屬比較嚴重,但該些口號只是流於空泛,現場亦沒有什麼人附和,蔡說:「(馬)喊到喉都沙,只有一、兩個人駁落去。」馬亦只是接受網上媒體的訪問,該些並非主流傳媒,其影響有限。
求情信不足以評論重犯風險
對於陳官指馬沒有悔意,蔡強調馬是否有悔意屬案發後的事,不會加劇煽動效果。馬在求情信中表達沒有悔意,不代表其重犯機會高。惟法官彭寶琴質疑,馬在信中的立場,不是一個客觀因素考慮其重犯風險?蔡回應指,只考慮一封求情信,不足以指馬重犯機會高。
陳官判刑時放入主觀元素
蔡又指,陳官考慮判刑的因素中,有部份非客觀分析,而是上訴人的個人取態,如陳官指上訴人透過示威是「刷存在感」,蔡指此不危害國安。蔡指,判刑時放入此主觀元素,並不妥當。
控方指挑選7.21等特定日子犯案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馬在3個月內20次犯案,其中至少5次在警方保釋期間干犯。馬更是有組織挑選日子和地點,如因應7.21事件,他於21日到元朗犯案。
利用學校平台把訊息滲透至社區
除了叫口號,馬亦在社交媒體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他利用學校作平台把訊息滲透至社區,亦著他人用武力分裂國家。周天行強調,本案屬情節嚴重。
法官潘兆初指,本案是第一宗由上訴庭處理的《港區國安法》判刑案件,有其重要性,需要時間考慮,因此押後至9月5日以書面頒佈裁定。
案件編號:CACC27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