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擬就登選舉廣告案認罪 另兩被告擬准守行為 明年4月答辯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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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及另兩人,被指在2016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時,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招致25萬選舉開支而未有申報從而被控,案件今(16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控方透露戴耀廷擬認罪,同案被告葉劍青和石守正若同意案情,會改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法官胡雅文把案押後至明年4月25日答辯,預料聆訊約需2小時,葉及石准繼續保釋。
3 名被告:戴耀廷(57 歲,退休)、葉劍青(55 歲,董事)及石守正(50 歲,董事),同被控 4 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2(1)及 23(1)條。
控罪指3人均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 2016 年 8 月 8 及19 日,以及 9 月 2 日,在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共 253,540 港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 6 個廣告。
案件編號:DCCC 68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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