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戴耀廷等3人 涉立法會選舉非法刊登廣告
廉政公署今日(26日)公布,正式落案起訴三人,包括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指三人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控告他們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三人將於星期五(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表示,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戴耀廷(57歲;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三名被告同被控四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
控罪指,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六個廣告。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登廣告介紹雷動計劃
戴耀廷在該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即雷動計劃),其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過半數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宣傳該計劃及其目標的廣告,分別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刊登於《明報》及《蘋果日報》。
廉署調查發現,雞蛋同盟就該三個刊登於《明報》的廣告支付了133,540元,並就另外三個刊登於《蘋果日報》的廣告支付了12萬元。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董事及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
廉署:非候選人、開支代理人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
廉署指,《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均被視作選舉開支。
廉署發言人提醒公眾,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書面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選舉開支。廉署已陸續為即將舉行的公共選舉推出相應的宣傳教育計劃,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及選民必須遵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