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協更新運動員遴選指引 網站須列選拔準則 落選者可提覆核
去年4月《審計報告》炮轟港協暨奧委會,在選拔運動員欠透明和問責不足。該會日前表示,周四(16日)已向所有體育總會或機構,公布經修訂的「運動員遴選政策及指引」及「採購政策及指引」,會在稍後即將舉行的國際綜合運動會遴選中採用。
參考港協最新公布的「運動員遴選政策及指引」資料,要求各總會清晰訂明選拔機制、準則,並上載網站,增加透明度。港協收到提名後,無論接納與否,亦須提供理由,落選的運動員也可提出覆核。
《運動員遴選政策及指引》列明,日後遴選運動員程序將分兩級制,分別由體育總會提名,及由港協遴選委員會確認。各體育總會要為每屆運動員提供公平、公正及具透明度的遴選及申訴機制,內容須由總會最高管理層通過,以及在網站公布,讓公眾在遴選程序前在合理的時間內查看。
在制定選拔機制時,選拔方法、準則、比賽時間表及最低要求,亦應在網站明確說明。當總會向港協提名運動員及工作人員時,同時要提交遴選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名單、獲提名運動員的訓練、比賽計劃及預期成績等,也要證明事前以正式渠道通知運動員所有機制內容。
過去4年打入國際賽前八名或獲奧運資格 可自動獲出賽資格
進入遴選第二階段,由港協國際綜合項目運動會遴選委員會負責,提名合適的體育總會代表作會員。根據委員會制定的遴選準則,在客觀準則上,若被提名運動員在過往賽事已獲得優異成績,例如過去4年內的世錦賽、亞錦賽、亞運、東亞運、全運、世大運取得前8名,或獲得奧運資格,會自動通過遴選,獲得出賽資格。
遴選委員會也會參考其他因素,包括是否符合團隊運動的特定條件、已透過相關比賽制度獲得資格、持續在世界或亞洲排名取得前3名,予以理由支持。
運動員在總會選拔階段落選可向港協提出覆核
此外,無論港協遴選委員會是否接納體育總會的提名,《指引》列明要提供接受或拒絕提名的理由,後者可在比賽報名死線前至少4星期,要求委員會重新審視提名,亦可提交新提名。
若運動員在總會選拔落選,可向港協提出覆核;若第二階段選拔才落選亦可上訴。每宗上訴個案均須支付5,000元費用,倘上訴成功可獲退還。有關《指引》內容最少每四年檢討一次。
港協日前也公布,去年10月成立的「體育總會機構管治小組」,已與30個奧運項目的體育總會或機構會面,預計明年第一季將完成撰寫首份階段進度報告,並在2023年第三季完成所有體育總會或機構的檢視工作後,分析總結各體育總會或機構現時的管治狀況及問題,提出建議及改善方案,及編訂報告書提交予政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