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轟亞運泳隊選拔不公 兩人不合資格仍入選 包括吳欣鍵

撰文:鄺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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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亞運泳隊選拔程序被質疑不公平及有包庇之嫌,審計署於今日(29日)發表的《審計報告》,轟港協暨奧委會在選拔運動員欠透明度和問責不足,有兩名運動員不符合遴選準則,但最終同樣獲選,包括當時引起巨大爭議的泳總委員吳旭光之子吳欣鍵,因在2017年亞洲室內暨武術運動會取得佳績而入選,相反100米蛙泳最快的郭家輝就落選,但審計報告並無詳述落選理由;另一不合資格而入選的,是男子4×100米混合四式接力(蝶泳)主泳手。

審計報告詳盡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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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亞運,香港泳隊出發前見記者。後排右一位吳欣鍵。(資料圖片 / 林若勤攝)

泳總委員之子吳欣鍵入選 100米蛙泳成績第一郭家輝落選

於2018年,有報道指本港游泳運動員郭家輝的100米蛙泳成績雖然是全港第一,但港協暨奧委會卻否決其港隊代表資格,最終取代郭家輝出戰的泳手,是泳總委員吳旭光的兒子吳欣鍵。

最新一份《審計報告》指出,2018年港協暨奧委會的通告顯示,遴選考慮分別為:運動員在體育賽事取得優異成績,例如在各個綜合項目運動會中位列前8名;曾參加里約2016年奧運會;如上述兩項皆不符合,則考慮運動員從2014至2018年期間在獲提名賽事中取得的最佳成績;以及體育總會為其運動員安排的備賽計劃,包括第18 屆亞洲運動會舉行之前6個月的訓練和比賽。

報告內容指,於2018年4月19日,某體育總會向港協暨奧委會提名21名男子運動員參加第18屆亞洲運動會游泳賽事。4月24日,港協暨奧委會遴選委員會召開遴選會議,根據委員會會議記錄,在21名運動員中共有17人獲選,但兩名運動員不符合遴選準則但獲選,相關理由是:其中一人(運動員A)在2017年亞洲室內暨武術運動會取得佳績;及另1人(運動員B)是4×100米混合四式接力(蝶泳)主泳手。

比對資料,《審計報告》所指的運動員A,就是吳欣鍵。

不符資格選手入選 遴選委員會無討論

2020年3月,港協暨奧委會告知審計署,17 名男子運動員的獲選次序為:6名運動員符合遴選準則,而11名運動員基於其他因素而獲選。

審計署發現,在選拔運動員參加第18 屆亞洲運動會游泳賽事的透明度和問責性方面有提升空間。不符合遴選準則但最終獲選的運動員A 和運動員B,遴選委員會沒有就兩事項討論:運動員A 在2017 年亞洲室內暨武術運動會取得的「佳績」;運動員B 雖然只是4×100 米混合四式接力(蝶泳)的主泳手但仍獲選。

審計署續指,為提升透明度和問責性,港協暨奧委會日後需把選拔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會的理據妥為記錄在案,尤其當運動員基於港協暨奧委會所制定遴選準則以外的準則而獲選。

審計署認為,港協暨奧委會需要提升上訴機制的公正性。現時體育總會如對港協暨奧委會遴選委員會的決定有所不滿,可向港協暨奧委會上訴專責委員會提出上訴,由其作出最終裁決。為提升公正性,審計署認為,港協暨奧委會需要探討在香港設立類似先進海外國家所採用的上訴機制的好處,例如公眾可就體育相關爭議,向獨立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意見;或由獨立機構處理上訴。

港協暨奧委會回應指,整體上同意審計署建議,以及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採納審計署的建議,包括檢討現行上訴機制。

泳總曾反駁報道

港協暨奧委會及香港業餘游泳總會曾於2018年8月23日都發表聲明回應。泳總解釋在亞運會的運動員選拔上,該會只是負責定下初選對泳員的要求,當年報道提及郭家輝(100米蛙泳)、楊顯皓(100米蛙泳及200米蛙泳)、莫啟廸(200米背泳、200米蛙泳及400米個人四式)及吳欣鍵(50米蛙泳),均達到泳總初選要求,故此泳總將以上4位泳員提交予港協暨奧委會作決選。

泳總指出,由於港協暨奧委會沒有接納郭家輝及楊顯皓100米蛙泳的提名,「為免浪費每個項目可有2名泳員參賽之名額的前提下」,本擬安排楊顯皓及莫啟廸同時出戰100米蛙泳,但因100米蛙泳及400米個人四式賽事在同日進行,考慮到莫啟廸須出戰400米個人四式,故此最後安排吳欣鍵補上。當年亞運游泳比賽完結後,港隊成員各自在facebook發表一式一樣的聲明,反駁傳媒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