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楊博文指裁判官偏見  就襲警罪提上訴被駁回 須即時入獄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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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楊博文,涉於2019年11月「黎明行動」當日早上慢駛,並提膝撞警長腹部。他被裁定襲警罪成,遭判囚9星期。楊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吳重儀決定索取報告時,懷疑其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是對楊有嚴重偏見。而法官陳慶偉今(10日)指原審官在決定是否索取報告時,不時講及案件的情節,認為她評論楊的罪責、態度和背景等並無不可,遂駁回楊的上訴,楊須即時入獄服刑。

上訴指原審官存在嚴重偏見

上訴人楊博文,他原本亦是港隊沙灘排球成員,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早上,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警長鍾宏業。他去年9月在粉嶺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及被判囚9星期,楊准保釋等候上訴。楊今上訴失敗,需即時服刑,有旁聽人士打氣謂:「撐住呀,楊老師。」

上訴人提出多項理據,包括指原審裁判官吳重儀對他有嚴重偏見,如在審訊中亦過分干預。惟陳官在判辭,裁定他所提的理據均不成立。

原審官索取報告前質疑上訴人心智

陳官指上訴方主要依賴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後,為上訴人索取精神科報告時所講的話,如:「(上訴人)以為警察會掉佢落橋係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佢(上訴人)心智係咪仲可以教書」等。上訴方認為這些話均顯示原審裁判官心存偏見,未能持平地考慮上訴人的證供。

就背景及態度作評論並無不可

陳官在判辭指,原審裁判官曾解釋索取精神科報告的原因,包括上訴人在庭上提及,怕遭警員從天橋上掉下橋去,仍面露驚恐,而辯方求情提及上訴人的母親患上精神病。

陳官強調,各級法院的法官決定是否索取報告,均不時講及案件的情節,包括對被告的批評。因此,原審裁判官就上訴人的罪責、態度和背景作評論和考慮,並無不可,這不表示原審裁判官審理案件時,定必心存偏頗和處理不公。

抽原審官一兩句話作批評有欠公允

相反,上訴人在案件審結後,抽取原審裁判官一、兩句作出批評,似有欠公允。

此外,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多番作出干預,包括原審裁判官向作供警員查問,上訴人是「膝撞」還是「腳踢」他、上訴人如何掙扎等。惟陳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主要澄清警員的證供,沒有什麼不妥。

案件編號:HCMA2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