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購「火柴槍」被控非法持槍 律師指火柴槍不屬槍支鑒定範圍

撰文:楊曼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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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太擺攤射氣球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爭議尚未平息,湖南株洲一位市民又因網購玩具「火柴槍」給孩子當玩具被當地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提起公訴。《北京青年報》12日從當地檢察院瞭解到,該男子所購買的火柴槍槍口動能比超規定,因此被認定為槍支。事件引發社會爭議,據悉,13日,株洲市檢察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指令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提請關於涉案「火柴槍」重新鑒定的要求。

《香港01》記者在淘寶搜索「火柴槍」,發現售賣火柴槍的店家很多。(淘寶截圖)

去年9月底,株洲市民葉先生在路上被交警攔下,並被發現在車座儲物箱內裝有一把火柴槍,經鑒定,該火柴槍以火藥為動力,被認定為槍支。株洲市天元區檢察院表示,已於上個月14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將該案起訴至法庭。但葉先生則告訴內地媒體,自己沒有意識到涉嫌犯罪,稱這把槍「是在淘寶上花148元買的,是買來給孩子當玩具玩的。」

《香港01》記者以「火柴槍」為關鍵字搜尋淘寶發現大量售賣火柴槍的淘寶店家,不少銷量都在幾百以上,價格從幾元到幾千元不等。有店家在網頁上提示,火柴槍只是童年懷舊玩具,只能「發射火柴,聽聽響聲」,請買家不要做任何改裝。

株洲市天元區檢察院指,由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葉先生的火柴槍長度為110毫米,金屬管長度為50毫米,以火藥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發射彈丸距槍口50cm處的比動能)為3.95焦耳/平方釐米,超出規定的1.8焦耳/平方釐米,因此被認定為槍支。

槍支認定標準爭議大

而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近年來,1.8焦耳/平方釐米的槍支定義標準一直備受爭議,不少專家、律師、槍支愛好者甚至警察,都認為這一標準定的過低,不合常識。

曾為模擬槍商販做無罪辯護的律師陳亮更是通過《澎湃新聞》指出:「現行槍支鑒定標準只是一個由公安部牽頭組織,由槍支行業的相關專家論證後制定的行業標準。因此,該標準不是國家標準,更不是國家法律。」而黑龍江長城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貴祥律師認為,火柴槍不應屬於槍支鑒定範疇。他指,在他曾代理過發生於齊齊哈爾的「網路販槍大案」中,「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專家認定火柴槍『不屬於槍支鑒定範疇』。」在上述案件中,售賣、製作火柴槍、紙彈槍的李姓作坊主先是被警方抓捕,而後取保候審。

槍支數量成定罪關鍵

除此之外,判罪量刑標準往往參照涉案槍支數量也成為弊病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修正)》中的相關規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

本月初,雲南曲靖有一男子射殺寵物狗所用的氣槍,亦被認定為槍支,但因數量僅有一支,該男子僅被行政拘留6日並沒收槍支,並不構成犯罪。而天津擺攤老太因涉6支模擬槍被重判,四川槍支愛好者劉大蔚因網購仿真槍24支被判無期徒刑,二者未見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亦未見明顯主觀犯罪意圖,卻被認定為犯罪且重判,無疑更加激發公眾的質疑和爭議。

天津老太取保候審不成功

據悉,天津市一中院對因擺氣球射擊攤獲刑3年6個月的天津老太趙春華取保候審的申請作出答覆:不同意取保候審。趙春華的代理律師表示,會再次申請取保候審,同時向檢察院申請對於趙春華羈押的必要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