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少年網購24仿真槍判無期 法律界掀爭議
近日,廣東一男子涉嫌非法買賣彈藥一案在廣州開庭,他因去年在網絡上購買一支氣槍和964發子彈並存放於家中,東窗事發後遭逮捕。最終,法院判決該男子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
據《新京報》報道,類似性質的案件,一年前也有一起,四川達州18歲的劉大蔚在網絡上訂購24支仿真槍,還未收到貨就被警方發現並攔截,劉大蔚仍因走私武器罪被判無期徒刑。該案在當時就引發熱議,如今廣州買槍案審結,人們又議起這單舊事,24支仿真槍,是否真的如此嚴重?
自幼愛收藏 打工賺得3萬餘元買24支槍
劉大蔚自幼酷愛玩具槍,牆頭常年掛著十幾支,事發兩年前,他還在深圳一生產玩具槍的工廠工作。
2014年7月16日,劉大蔚在網絡上,從自稱「台灣賣家」的人手中訂購24支仿真槍,並提前向對方打款30540元(人民幣,約港幣35710元),這一訂單他的父母也知道,因為了解兒子的喜好,且錢是其自己打工賺來,他們並沒有阻攔。幾日後,福建石獅海關分局即在一物流公司查獲這批貨品。8月底,劉大蔚被警方刑拘,一個月後以走私武器罪名逮捕。
去年4月底,福建泉州市中級法院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判決書中稱,24支槍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劉大蔚的父母認為,兒子購買的玩具槍不屬真正的槍支,且沒有購買致傷武器的主觀故意,事實上,他連這批槍的實物都未見到,所付款項也已如數退回,為何法院要判得如此之重?他們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法律界質疑量刑過重
二審判決書中寫道,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旦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平方厘米,即對裸露人眼造成傷害的最低值,則認定為槍支,在香港,這一數字是7.7077,而台灣是20。也就是說,內地法律規定內的槍支,有些連穿透皮膚的能力都無。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認為,此類案件「同案不同判」,裁定似乎很大程度取決於法官的主觀判斷,判得輕的法官會考慮案件中的種種因素,而判得重的則是根據條款機械裁定。在他看來,法院是次根據的槍支標準脫離生活常識,在此基礎上的判決實屬重判。而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莫曉宇則稱,劉大蔚屬「法定犯」,與搶劫殺人等「自然犯」有別,法定犯需「主觀故意」才可構成犯罪,此案只有在劉大蔚明知自己所購物品為槍支時才構成犯罪,否則罪名難以成立。
二審法院卻認為,劉大蔚走私武器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處無期或死刑,「原審已充分考慮相關酌定從寬情節,從輕判處劉某無期徒刑,量刑適當」。如今,劉大蔚仍被羈押於福建漳州市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