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配偶未能成居屋業主 官稱性向不應影響個人權利 裁覆核勝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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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與伴侶在英國結婚後,以「綠表」購買二手居屋單位作愛巢。惟房委會指二人並非法例定義下的家庭,拒讓申請人伴侶以「配偶」身份成為聯名業主。男同志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25日)就案件頒下判辭,認為憲法雖然保護異性婚姻,但不代表個人會因其性向而受到歧視,亦不等於可以歧視同性配偶,且同性及異性婚姻均對房屋及聯名置業有同樣需求,認為政策屬違憲,裁定男同志勝訴。

申請人原為吳翰林,惟他去年離世,訴訟改由其丈夫李亦豪繼續,答辯人為房委會。

配偶負擔大部份買樓費用卻未能成業主

吳於2018年成功以「綠表」購入居屋單位,但其實李才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負擔了大部份的買樓費用。但由於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若李想聯名持有單位,必須補地價,而且他也無法成為法例定義下的家庭成員,所以不能與吳同住在該居屋單位。

個人權利不應因性向受歧視

法官周家明指出,居屋計劃有兩個目的,其一為令經濟環境較好的家庭遷出公屋,讓公屋可以重新分配予低收入家庭;其二為令低收入家庭可以置業。周官表示,參考相關資料後,不認為當年政府展開居屋計劃時,曾分開考慮同性及異性伴侶,而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也不會考慮到同性伴侶需要特別的待遇。

周官認為,憲法保護異性婚姻,不代表個人的基本權利就要因為性向而受到歧視,亦不等於可以歧視同性伴侶,而同性及異性伴侶對於房屋及聯名置業有同樣的需求。

異性婚姻可生育為考慮因素說法牽強

雖然異性伴侶決定結婚或生育時,房屋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若指同性伴侶無法在居屋同住及無法在不補地價下轉讓物業,變相可增加居屋供應,便能鼓勵異性伴侶結婚或生育,這樣的說法太牽強。

同性與異性婚姻同有房屋需求

周官認為,房屋供應不足的問題同樣影響同性及異性伴侶,政策本身也沒將計劃生育與無法生育的伴侶分開考慮,所以也不應歧視無法生育的同性伴侶。再者,本案的影響非微不足道,正如本案的申請人,他們無法同住在購入的居屋,也不可成為聯名業主。

未能證明對居屋供應有影響

即使本案涉及公共資源的分配,但受挑戰的政策只關乎在已分配的居屋加入認可的住客、轉名,而非關乎居屋資源的分配。另外,房委會也無法提供證據顯示政府對居屋供應的影響,或如何影響組織傳統家庭,同意申請方所指已婚同性伴侶,屬「小眾中的小眾」。

案件編號:HCAL28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