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志未能為亡夫辦後事提覆核 曾被拒認屍 即使敗訴仍想續聆訊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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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吳翰林曾就同性權益提出多項司法覆核,惟他去年因受抑鬱困擾自殺身亡。其夫因未能以配偶身份為吳辦後事提司法覆核,認為多條條文構成間接歧視。案件今(9日)在高等法院再訊,律政司代表要求將撤銷司法覆核許可,指申請人最終能以配偶身份為吳辦理部份身後事,惟申請人卻認為在正審時處理。法庭最後決定把律政司的申請和正審分開處理,案件再擇日處理。申請人在庭外稱,即使敗訴也想聆訊繼續,以想讓人知道同性伴侶在港為另一半處理身後事也不可以。

欲挑戰多項條文內的配偶定義

申請人李亦豪,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及衛生署署長。李早前在申請書指,他與吳翰林已於英國結婚,惟他仍無法以配偶身份處理認屍程序,亦未享有豁免遺體解剖等權利,因此提出覆核。他挑戰的條文包括:《死因裁判官條例》、《死因裁判官規則》、《生死登記條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內,有關配偶、丈夫、妻子、親屬等的定義。

申請人李亦豪(右)稱被拒認其亡夫遺體時是他一生最不開心的一刻。(資料圖片)

被拒認屍人生最不開心的一刻

李在庭外指,當日到殮房辨認吳的遺體時,法醫曾指本港不承認同性婚姻,李因此不能以配偶身份辨認吳的遺體。他最終需獲吳母授權,才可辨認遺體。李稱該刻是他人生中,最不開心的時刻,感到無奈。李又指,即使最終在本案敗訴,也可讓人知道,同性伴侶在港為另一半處理身後事也不可以。

律政司指李所提爭議流於學術討論

律政司的代表今向法庭申請撤銷法庭早前已批出的司法覆核許可,又反對李的建議把該申請和正審一併處理,認為分開處理可節省法庭的資源。

對於李就多項法例提出爭議,律政司指,多項條文與本案無關,所涉爭議或流於學術討論。又指案件並無迫切性,又指李已用其配偶身份處理認屍程序,及豁免遺體解剖等權利,而把吳的骨灰撤落海則尚未進行。李的律師卻指已處理認屍程序等,仍不代表案件變為學術討論。李的律師又指,涉案法醫在文件中,寫上李是代表吳的母親辨認遺體。

而律政司一方回應稱,法醫當時只是向吳母確認,𣎴反對李辦認遺體。

法官聽取陳詞後,同意把正審和申請撤銷許可分開處理。

案件編號:HCAL 2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