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女記者抗拒警員罪成 裁判官原判緩刑 後發現出錯改下月判刑

撰文:陳家怡
出版:更新:

網媒「娛賓」一名女記者去年母親節深夜,在公廁拍攝警員和被捕人士。當警員截查她時,女記者涉推開警員並掙扎,嘗試逃走,最終被支援的男警噴胡椒噴霧。女記者被控一項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罪,今(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但主任裁判官同時指案中男警長是不恰當使用胡椒噴霧。主任裁判官原判處她監禁4星期,緩刑24個月。但判決後約兩個小時再開庭,主任裁判官表示發現判刑出錯,相關控罪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她致歉及稱「我必須覆核我自己」。她待索取報告後於下月再判刑,期間被告准保釋外出。

被告何家欣(27歲)被指於2020年5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女廁內,抗拒4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分別是女警劉曦晨、警長徐啟迪、警員鄭相平及警員李廸燊。

控案情指,有網民於於去年發起「母親節行街」活動。於同年5月10日晚上,旺角有人群聚集,警方凌晨約1時拘捕23男2女,女警押解該2名女子到花園街女廁如廁後,見到被告在現場拍攝廁格,她誤會被告是男子問及「先生,呢到係女廁,你係到做咩?」,但被告沒有回覆。女警截查被告時被她推開,3名男警遂到場增援,警長曾向被告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何家欣(圖中)今被裁定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罪成。(陳家怡攝)

指女警有合理懷疑而截停被告 但男警不恰當使用胡椒噴霧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接納女警供稱,她當時以為被告想在公廁偷拍,並不知其記者身份。對於其中一名在廁所內的被捕人士早前任辯方證人,並供稱被告甫出聲便能認出是女性,被告亦曾向警方表示:「我係記者,我有採訪權。」嚴官認為當時場面混亂,該被捕人士亦哭泣和情緒不穩定,不排除該證人知道被告是記者,而同情她及有所隱瞞,故不接納她的證供。

嚴官稱,雖然被告長髮至腋下,後來女警知悉她是女性,但她偷拍的行為可疑,女警有合理懷疑而行使權力截停被告。被告明知女警截查她的原因,惟無遵從命令,更推開及撥開警員。警長制服她時噴射了胡椒噴霧,被告曾擺動身體,用前額撞向地下及牆壁。事後被告面部和頭部感痛楚,有發燒氣促,手指有紅斑觸痛,出現急性壓力反應。嚴官認為被告失重心的舉動並非抵抗警員,可能是因被噴胡椒噴霧,情緒不穩引致的自我傷害,未能證明她抗拒3名男警,但本案證明被告抗拒涉案女警員,則可裁定她罪名成立。嚴官亦指,警長錯誤判斷被告頑強抵抗警員,是不恰當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裁決後指 對被控告感到可笑 現經過案發地點仍會顫抖

辯方求情指被告2016年確診躁鬱症及有看醫生,她在2018年暫停求診,是次事件令她受傷、失眠及造成心理創傷。嚴官判刑時提到案發時公廁外有人起哄,在社會氣氛下有潛在風險,考慮到被告患有躁鬱症,原判處她監禁4星期,緩刑24個月,又指被告應繼續治療情緒病。

惟嚴官在判決後約兩個小時再次開庭,指剛才判刑出錯,相關控罪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她致歉和表示知道緩刑和即時監禁有落差,而落差是她自己造成,稱「我必須覆核我自己」。她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後,於7月17日再判刑,期間被告准保釋外出。

被告在法院外表示,對採訪期間遭拘捕及控告感到可笑,她指情緒病因今次事件惡化,現時經過案發地點時仍會顫抖。荃灣區議員易承聰及當天協助何的林錫添到場旁聽,易承聰認為法庭側重警方供詞,指本案對網媒生存空間有影響。

案件編號:KCCC28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