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案4被告上訴撤詐騙罪 終院指上訴庭決定疑有誤 9.3聆訊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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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三名前高層與證券公司總經理等4人,涉假裝安排配售股份,原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並被判囚5至7個月。4人其後上訴得直獲撤罪。律政司不服裁決,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日前頒下判辭指,上訴庭錯誤容許被告就定罪上訴,造成嚴重不公,遂批准律政司上訴,聆訊將於今年9月3日進行。
四名被告:麥光耀(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陳麗兒(49歲,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2歲,前經理),李易明(51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4人原審時分別被裁定多項串謀詐騙罪成並判囚,後來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獲撤。律政司去年5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庭指律政司將假設問題包裝成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觀點,駁回申請。

案件涉廣泛重要法律觀點
終院在判辭認同律政司指,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即「就上市規則第14A.25條而言,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關連交易是否必須存在直接的合約關係?特別是如果一方(『幌子的一方』)與上市公司簽訂一份沒有真正商業目的的服務協議,並事先安排「幌子」聘用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實際提供該服務給上市公司,在法律上,當該關連人士被聘用時,根據上市規則第14A.25條,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又是否存在關連交易?」
疑錯誤准許被告提出上訴
判辭續指,上訴庭錯誤地准許被告就2項串謀詐騙罪提出上訴,亦錯誤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有關連交易,認為涉及嚴重不公,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排期今年9月3日進行聆訊。
案件編號:FAMC 2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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