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前高層等4人上訴獲撤詐騙罪名 律政司圖上訴終院被拒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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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三名前高層與證券公司總經理等4人,涉假裝安排配售股份,原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並被判囚5至7個月。4人早前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29日)頒判辭指律政司將假設問題包裝成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觀點,駁回申請。

四名被告:麥光耀(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陳麗兒(49歲,女,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2歲,女,前經理),李易明(51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他們原審時分別被裁定多項串謀詐騙罪成並判囚,後來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獲撤。律政司今年5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康宏前高層陳麗兒(左)及麥光耀(右),上訴獲撤銷串謀詐騙罪名。(康宏facebook)
女被告陳麗兒是康宏前財政總監。
鼎成證券首席策略總監李易明(右),上訴得直獲撤罪名。(林振華攝)

律政司認為上訴庭錯誤詮釋上市規則

律政司提出的理據指,上訴庭錯誤詮釋上市規則第14A.25條,並錯誤地認為有關條文所指的交易「必須是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直接交易」。上訴庭在判辭反駁指,控辯雙方於上訴聆訊時並沒有就上市規則第14A.25條所指的交易是否只包括直接交易還是涵蓋間接交易,作出條文詮釋的陳詞。

上訴庭指律政司把假設包裝成法律觀點

律政司又認為上訴庭亦錯誤地認為只有在交易是「虛假」的情況下,才能剔除「中間人」的存在。上訴庭則指,由於控方同意該安排非虛假交易,且本案不存在其他原因可令原審法官漠視鼎成的存在,才會裁定原審法官錯誤地以為上市規則第14A.25條適用。上訴庭並未作出只有在交易是虛假的情況下才能剔除「中間人」存在的裁定。

上訴庭最後指出,律政司將假設問題包裝成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觀點,故拒絕發出相關的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 23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