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2名前高層等4人就公司發債串謀欺詐罪成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4人包括2名前康宏高層人員,控告他們涉嫌在該公司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公司、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4人今日(2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麥光耀,47歲,為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陳麗兒,49歲,康宏理財前財務總監(其後獲晉升為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2歲,康宏理財前經理;以及李易明,51歲,鼎成證券前總經理,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麥光耀、陳麗兒及黃淑安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王興偉將案件押後至下月9日求情,4人獲准保釋。
證監會指出,將會繼續與廉政公署等執法機構合作,共同打擊企業欺詐及失當行為。
4年前與證監會採聯合行動
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監會就有關調查採取聯合行動。廉署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4名被告。
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後改稱為康宏金融)於案發時是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鼎成及康宏証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証券並不是康宏理財的子公司。
麥光耀和另外2名康宏的前執行董事,持有康宏証券的主要股份。根據上市公司康宏於案發時年報所披露,康宏証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
事發時4度委鼎成處理債券發行
康宏於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4度委聘鼎成作為康宏發行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
4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四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証券作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獲委聘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兩星期已發出。
康宏証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事實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