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環球高層與證券公司經理 配售股份串謀訛騙 囚5至7個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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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三名前高層涉於康宏發行債券時,假裝安排一間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但實際上由一間與康宏有關連的公司負責,該關連公司再收取近5000萬元。三名前高層和證券公司的總經理早前分別被裁定串謀詐騙等2罪成,案件今(1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4被告被判囚5至7個月,其中兩人准緩刑。

四名被告:麥光耀(44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陳麗兒(46歲,女,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0歲,女,前經理),李易明(48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同被控1項串謀詐騙,指他們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間,欺騙康宏理財控股(康宏前稱、下稱該上市公司)和其董事局,在康宏理財控股發行債券時,訂立看來是委聘鼎成證券作為配售代理的協議,隱瞞康宏證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康宏證券),才為實際配售代理。首三名被告另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指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間,就隱瞞康宏證券才為實際配售代理一事,串謀詐騙港交所。各人的判刑如下:

首被告麥光耀,被判囚7個月,禁止在3年內出任公司董事;

次被告陳麗兒,被判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止在2年內出任公司董事;

第三被告黃淑安,被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

第四被告李易明,被判囚5個月。

官指麥有法不衣不能接受

法官在判刑時指,首被告麥光耀為案中的始作俑者,同時亦不接納辯方指麥在案中沒有個人得益。案中實際配售為康宏證券,而麥持有康宏證券的股份。

法官又指,麥為了「肥水不流別人田」,一方面令上市公司康宏得到所需服務,他亦可從中得益。惟麥未有跟從上市公司的規則作出披露,是有法不依,不能接受。

陳及黃半推半就地執行麥的指示

惟法官亦指,第二被告陳麗兒和第三被告黃淑安在案中非始作俑者,兩人案發時是麥的下屬,或在「半推半就」執行麥的指示。兩人在案中亦未有個人得益,同時案發時亦有個人或家庭問題困擾等因素,遂認為兩人可判處緩刑。

鼎成被聘為代理 實際配售康宏負責

案情指,首三被告於案發時都為康宏高層,麥更間接持有康宏證券的股份,因此康宏證券是與康宏有關連的公司。於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間,康宏4次發行配售債券,麥曾在開會討論由康宏證券作為配售代理,但未有結論。鼎成後來被委聘為代理,康宏證券則為分配售代理,惟實際配售由康宏證券進行,而非鼎成。康宏支付逾5100萬元佣金予鼎成,鼎成則支付當中的4960萬予康宏證券。控方指,相關安排涉及利益衝突。

官認為行政總裁明知而不作披露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早前裁決時,直指首被告麥光耀為事件的始作俑者,認為他作為康宏行政總裁,毫無疑問知悉實際上康宏證券才是真正配售代理。另他作為該上市公司執行董事及集團主席財務總監,在明知而沒有就涉案關聯交易作出披露,麥絕對是責無旁貸,並肯定蓄意隱瞞。

其餘被告亦明顯知情

至於被告陳麗兒、黃淑安,據兩人的WhatsApp 對話,王官肯定她們是清楚知悉鼎成只是被用作幌子,藉以掩飾康宏證券與該上市公司之間達成關連交易的事。她們在「半推半就」下參與安排鼎成與該上市公司簽訂配售協議是不爭的事實。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她們亦有參與安排鼎成與康宏證券的分配售協議,但明顯知悉有關委聘。

李明顯配合勾當

關於被告李易明,他是代表鼎成全程負責處理涉案債券配售事宜的人,他必然清楚麥對於售代理及分配售代理安排的真正用意。在這情況下,李仍與其他被告接洽及處理債券配售事宜,其意圖為配合其他被告當時正進行的勾當,即隱瞞該上市公司與康宏証卷之間的關連交易。

案件編號:DCCC 65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