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員被截掙扎裁拒捕罪成 官指其行為或引起衝突 判囚5周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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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員前年在旺角示威現場被截停,他涉在警員制服時反抗掙扎,擺動身體,並曾踢警員小腿但未有跌倒,事後警員及被告均有受傷。科技員早前被裁定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案件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被告遭警員再次制服時兩度反抗,認為被告並非如辯方所稱,在電光火石之間作了錯誤判斷,且他掙扎可能引起衝突,判被告入獄5周。

31歲的被告梁霆報稱資訊科技員,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27日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A。他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

被告梁霆被裁定拒捕罪成,判入獄5星期。(資料圖片)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後果嚴重

辯方指,案發時警方並非進行驅散,而是突然下車行動,只是數十秒過程,被告在電光火石之間作了錯誤判斷而犯案。律師又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感化官認為被告羈押後有悔意,案發時未有深思熟慮,現已明白後果嚴重。辯方望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已還柙12天,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讓被告回饋社會。

辯方提到,被告在草根家庭成長,他和弟弟為經濟支柱,就今次事件他對中風的繼父深感歉疚。他未必可再在同一公司工作,或影響家庭經濟。

官指被告掙扎或刺激群眾情緒

裁判官黃士翔表示,被告遭警員首次截停時有反抗,他稍為平靜後,被警員制服時兩度反抗,不認為被告是如辯方所說是一時錯判下犯案。黃官又稱,現場許多人圍觀指罵警員,被告掙扎可能刺激群眾情緒,導致衝突。

黃官亦不接納辯方建議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監禁6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過去做義工和沒有刑事紀錄,扣減1星期刑期,判即時監禁5星期。

案件編號:WKCC87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