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務員遭截查將警推跌 官指被告拒聽指示導致本案 裁罪成需還柙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有示威者於前年《禁蒙面法》實施首日,在元朗聚集。一名男店務員在當晚被一名總督察截查時,涉推跌對方。而另一名警員制服店務員時,疑遭握下體。店務員早前否認抗拒警務人員罪受審,今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若被告配合警員的截查,而未有證據他干犯其他罪行,警員需放行。惟他選擇抗拒警員指示,導致本案。裁判官先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把判刑押後至3月12日,期間被告需還押。

被告黃子純(22歲),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新界元朗豐年路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一名總督察及一名警員。

官認為被告當時使用合理武力

對於被告聲稱未有聽到總督察著他停下,裁判官今裁決時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指涉案片段顯示被告和總督察的位置接近。辯方又指被告被制服時已沒有掙扎,涉案兩名被告非執行正當職務。惟裁判官不同意辯方的說法,認為被告案發時曾逃走,以及未完全受制。裁判官認為警員使用合理武力,裁定被告罪成。

求情指警員傷勢不重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自16歲起開始工作,現為一名店務員,月入約1.2萬元。辯方又指,被告抗拒警員時間不長,涉案總督察的傷勢亦不嚴重,只是擦傷。辯方望裁判官先索取社會服務令的報告,而裁判官指是否判社服令,要考慮被告是否有悔意,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官強調要考慮社會環境

裁判官又提及,上訴庭近期在多宗刑期覆核中強調,法庭判刑時要考慮案件的社會環境,以及被告的罪行可能引起的後果。

裁判官最後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把案件押後至3月12日判刑。裁判官又向被告指,當時警員截查他,若被告配合而未有證據他干犯其他罪行,警員需放行。惟被告選擇抗拒警員指示,導致本案。

案件編號:TMCC129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