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示威堵路現場被捕 涉身上藏鐳射筆 辯方堅稱路過被當示威者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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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3日有網民號召「18區開花」示威,期間在牛頭角站一帶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到場驅散時在現場拘捕一男子,並在其身上搜出一支鐳射筆。男子事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8日)在觀塘法院開審,控方傳召當日到場執勤的警員作供,指被告當日在現場與其他示威者聚集,被警員追至牛頭角道遊樂場被捕;惟辯方質疑控方的說法,指當日現場根本沒有人使用鐳射筆,被告只是路過現場,但就被追捕的警員誤以為是示威者。

被告雷启添(33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附近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首先傳召當日負責驅散行動的指揮官,警署警長林華明上庭作供。林稱,當日約下午3時15分他收到電台通知,指有滋事分子在裕民坊附近聚集,他遂與隊員乘警車到場支援,惟到場後發現現場的示威者已經散去,他便命令其小隊轉往牛頭角附近繼續驅散示威者。

當林和其小隊到達牛頭角地鐵站時,發現現場有為數約100至200名深色衣裝的示威者,其中部分人有頭盔、手套、面具等工具,正在架設路障。林稱,當示威者目睹有警車出現後立即四散,林遂帶領隊員分頭追截,期間警員共拘捕5男2女共7名疑犯。

辯方盤問林時,質疑案發現場既沒有人使用鐳射筆射向警方,亦沒有攻擊警員的事件發生;林同意。辯方亦引用現場一段閉路電視片段,指被告於案發當時只是途徑現場,而當時現場環境亦屬平靜,惟林稱片段中的影像太小,未能肯定片中人是被告。

控方其後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陳浩駒(音譯)作供,指他當日跟隨大隊行動處理牛頭角一帶聚集的示威者。陳稱在車上目睹帶黑框眼鏡,穿黑色衣裝的被告與另外約20人集結;被告回頭時見到在車上的陳,並與其他示威者立即四散逃走。陳立即下車追捕,跟隨被告進入牛頭角道兒童遊樂場,在場內一條死胡同裡截停被告。

陳稱他隨即替被告搜身,但沒有發現;陳並詢問被告為何在此出現,被告沒有回應,陳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被告,將他帶上警車,並在車上在此搜查被告,在被告的斜揹袋搜出涉案的鐳射筆。惟辯方質疑陳證供與他的口供不附,指他在口供裡並沒有描述被告逃跑,只是稱被告「走向遊樂場方向」;辯方又指被告在地政總署擔任丈量員,追問陳在搜身時有沒有見到被告的職員證;陳承認當日確有搜出被告的職員卡。

案件編號:KTCC 20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