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涉拒捕及藏鐳射筆案 官指警員與被告均沒說出實情 裁罪脫
運輸工人前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遭警員追捕,被指被捕時不斷掙扎及藏有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兩罪。他否認指控,早前受審,裁判官今(4日)在西九龍法院指追捕的警員作供不合理,認為他與被告均沒有說出實情,裁定拒捕罪不成立。裁判官又指,現場沒有人聚集示威,也無證據顯示被告曾與警員對峙,法庭不能推斷被告攜帶鐳射筆的唯一意圖是用以傷人,故裁定另一罪名亦不成立。
被告陳卓傑(49歲,運輸工人)被控2019年9月22日在港鐵太子站外管有一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並在該站C1出口外抗拒警員24241執行職務。
被告聲稱曾被打至休克數秒
審訊時,辯方稱警員將被告押返警署後,沒有即時帶他往報案室,而是帶他前往電梯大堂,期間更用硬物打傷被告左額,被告倒地休克數秒後,才被帶入報案室搜身及搜袋。防暴警員王立聰承認曾在升降機大堂搜身,但否認施襲,稱被告不慎跌倒受傷。
當日有人在警署外擲物
裁判官今分析指防暴警員的證供不合理。該警解釋,因警署門口附近有人投擲雜物,而且升降機大堂有空間放置背囊,遂在該處搜身。惟裁判官指出,升降機大堂與搜身室只隔兩道門,警員理應直接入報案室搜身。
官質疑被告怎會鎖上手銬下在警署內逃走
此外,警員供稱被告突然擺動身體欲向前走,因而跌倒。裁判官就認為,被告當時顯然意會到自己身在警署,質疑他怎會在被鎖手銬、單人匹馬的情況下試圖逃走,法庭亦不解被告為何要向前走。裁判官指警員所述的場面及經過不合理,拒絕接納其有關追捕以及在大堂調查的證供,裁定抗拒警務人員罪不成立。
鐳射筆並不方便照明
至於被告的說法,法庭同樣不予信納,指警員若無故揮棍襲擊,也應該不會在相對開放的位置動手。被告自辯時聲稱鐳射筆是日常工作時用以照射貨物,並指案發當晚與朋友相約吃飯,故此在太子站附近等候。裁判官則指出用鐳射筆照明並不方便,被告供稱等候朋友的時間亦前後不一。
未能推斷帶鐳射筆的唯一意圖是傷人
裁判官續道,當時塗鴉警署外牆的疑犯只有一人,該人並非被告,而作供的警員也無提及其他針對警方的活動。法庭裁斷當時沒有人聚集示威,且無證據顯示被告曾與警員對峙。由於未能推斷被告攜帶鐳射筆的唯一意圖是用以傷人,法庭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28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