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讀懂判詞七大重點 上訴庭指釋法回歸後即時生效
上訴法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被裁定宣誓無效的上訴,兩人議席懸空。判詞指,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而法院不干預立法會的原則並不適用,強調「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法庭的判詞摘要指出,《基本法》在港享最高法律地位,而《基本法》亦只授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於坊間一直爭議司法干預立法機關,破壞三權分立,判詞指當爭議點為《基本法》中的憲法規定,三權分立及不干預原則,均不可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又強調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權力,並不損害立法會權力或功能,亦無削弱選民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
判詞又指,履行《基本法》第104條的憲法規定,亦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務,法院有憲法權力及責任就立法會議員是否履行憲法規定,並對不履行者作審判,稱「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至於有關立法會監誓者的權力,判詞指監誓者看法具證據價值,但對法院並無約束力。判詞又指根據《基本法》第48(2)條,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亦可按《高等法院條例》藉司法覆核履行並責任。
對於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有何影響,判詞稱「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稱釋法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真正意思,故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至於釋法內容有否修改《基本法》,判詞指《基本法》並無賦予法院司法管轄權處理「釋法是否企圖修改《基本法》故並無約束力」,並強調上訴人亦無提供任何證據支持此論點。
另外,《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在會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判詞指此條文並不適用於議員就職時宣誓。判詞亦總結指,按釋法所解釋的《基本法》條文,梁頌恆及游蕙禎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資格及離任,強調「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梁、游輸堂費
敗訴的梁游需支付所有訟費,包括立法會主席於2016年11月17日到高院處理申請上訴通知的費用。
梁頌恆及游蕙禎並未有到高等法院聽取裁決,代表律師文浩表示,將研究判辭才決定上訴與否。不過上訴庭亦預留明天(周四)早上9時30分開庭,處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
梁、游會於今日下午2時到高等法院門外見記者。
上訴庭裁決重點:
1 《基本法》而非立法會享有最高法律地位
2 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法院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 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
3 履行《基本法》第104條之下的憲法規定,並不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
4 唯獨法院具有憲法權力和責任就一位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該憲法規定,和不履行該規定的後果作出審判,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5 《基本法》第77條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並不適用於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宣誓的情況。
6 《釋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 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7 按《釋法》解釋的《基本法》第104條和法例第11章第21條規定,上訴人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