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法庭下午審理游梁上訴 兩人發起眾籌500萬元打官司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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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及游蕙禎已就他們所涉的司法覆核案件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的宣誓風波所涉的司法覆核案,繼法庭於本周二(15日)判二人敗訴,並裁定二人於上月12日已喪失議員資格,更即下達禁制令,禁止二人再以議員身分行事。游及梁二人剛發出聲明,表示他們已就二人被裁定喪失議員資格的案件,提出暫緩執行令及上訴。法庭已立即安排今天下午聽取有關暫緩執行令的申請,並會由高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左)及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右)審理。

兩名上訴人為梁頌恆和游蕙禎,透過4份上訴文件申請上訴,要求撤銷高院法官區慶祥於本周二的命令,以及取得今次上訴的訟費。

根據兩人的上訴通知書,針對理據有三:
1. 立法會議員的宣誓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可干預的裁決是錯誤。
2. 立法會議員在宣誓過程不享有豁免權是錯誤。
3. 自動懸空議席的裁決是錯誤。

上訴一方認為原審法官犯錯

根據原審判詞,區官指立法會誓言必符合《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中的規定,雖然立法會秘書長和立法會主席有實際需要進行監誓及判定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若有爭議時,法庭基於憲法要求,有最終的判決權,而立法會議員的誓言不屬立法會「內部事情」。

上訴一方指有關裁決是錯誤,並指不干預原則在今次案件適用,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長是唯一監誓人,有權作出裁決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是否符合法例,屬內部事務,而《立法會條例》第73條即「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提出法律程序」的條文並不適用於不干預政策,議員議席的懸空須按照《立法會條例》第15條內四個條件:即去世、國籍更改、精神無能為力者、《基本法》第79條中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規定,才能宣告議席懸空。

今午的聆訊將會由高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左)及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右)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一方認為法庭不應成為誓言的最終決定者

上訴一方續指,除了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未能裁決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是否符合「拒絕或忽略」,法庭不應作出干預,而法庭亦非誓言的最終決定者。

另外上訴一方又指原審法官裁定宣誓時所表達的言論,不受《基本法》第77條議員享有豁免權保障是錯誤,以及原審判詞時指,當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被裁定「拒絕或忽略」誓言,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議席便可以即時懸空,是錯誤的裁決,這裁決違反了《基本法》第79條中列明立法會議員議席懸空的規定,必須由立法會主席作出宣布。

梁和游二人在上月12日於立法會的宣誓儀式當中,於誓言中加入了「香港國」等言詞,又出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披肩,被指未乎合《基本法》第104條,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要求。高院法官區慶祥本周二裁定二人的行為違反有關條文,並引用《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二人當日已喪失議員資格及二人的議席懸空,更禁止二人再以議員的身份行事。

案件編號: CACV 224-227/2016

另外,青年新政在Facebook表示,上訴訟費甚巨,決定展開眾籌,目標金額為50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