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梁游上訴失敗 維持取消議員資格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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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蕙禎與梁頌恆10月12日立法會宣誓就職時,公然宣揚「港獨」及發表「支那」辱華言論,上訴庭駁回兩人上訴。
原訟庭於11月15日裁定,他們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告兩人自宣誓當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兩人原有議席出缺。
11月初人大釋法規定宣誓要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1月7日全票通過《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全面確立立法會議員等公職的宣誓要求。《基本法》104條全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釋法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另外,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案件編號:CACV 224-2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