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涉拒捕被控 因警未記重要指控脫罪 官指自招嫌疑拒頒訟費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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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去年9月21日在將軍澳廣場外被警員懷疑用雷射筆射警方,並被指追捕時不斷掙扎,事後被控兩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職務罪。被告早前受審,裁判官屈麗雯今(23日)在觀塘法院指被告沒有道出跟人奔走的實情,而兩名作供警員對重要指控亦無作書面記錄,庭上供詞亦過於籠統,認為未能依賴警員的供詞判斷被告的罪行,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但覺被告亦自招嫌疑,拒絕頒予訟費。

男被告陳的民(20歲)被控去年9月21日在將軍澳廣場外,抗拒警員16011及高級警員50854。

被告跟人走卻未道出原因

被告自辯時稱,案發時聽到有人叫「快啲走」,遂跟隨奔跑,之後不慎跌倒,遭人推肩壓地襲擊。裁判官今形容被告說法不合情理,指他供稱不知道施襲者身份及襲擊原因,卻沒有詢問為何施襲,反而任由對方攻擊,不作反抗,有違正常反應;而被告跟著人群奔走的因由亦不合邏輯。法庭認為他沒有道出整個過程的實情,拒絕接納其供詞。

被告陳的民脫拒捕罪,惟裁判官指他自辯時未道出實情,認為他自招嫌疑,拒批訟費。(林樂兒攝)

警指兩人相距10呎不合邏輯

裁判官續說,高級警員50854的證詞也有不合邏輯之處。警員稱被告倒地時跪在其左方,被告反身推他胸口,但力度不算大,只令他「郁一郁」。警員又形容兩人起身後相距10呎,及後卻改稱只是3個人的身位。裁判官分析則指10呎遠遠超過3個人的身位,即使雙方距離3個人身位,警員也未能解釋,因他僅稱被推後「郁一郁」,沒有表示後退了一段距離。

稱遭被告推胸卻沒有記錄

再者,警員指被告起身後再用手推,但沒有在記事冊或書面證供記下此事。裁判官指這乃重要指控,惟警員在事隔逾一年的審訊才提起,質疑他的證供是否依然可靠。此外,警員就辯方指他案發時所作的舉動,以及被告與另一警員糾纏的動作表示不記得,甚至認不出被告的衣著。法庭形容其作供態度不肯定,對於被告行為的記憶不清晰。

而警員16011審訊時則供稱攔腰抱住被告時,被告不斷掙扎,即不停轉動身體及用手推他。他在盤問下,承認上述兩個動作均無記錄在記事冊或書面證詞。

重要指控無書面記錄令人懷疑

裁判官謂,法庭不會要求警員記下每分每秒的事宜,惟警員也稱知道要記下重點。她續說,此案重點正正是被告如何抗拒警員執行職務,但警員只概括用「反抗」、「掙扎」的字眼作出指控,重要的詳情卻無作書面記錄,只在庭上說出,同樣令人質疑其證供是否可靠。

被告自招嫌疑不獲訟費

基於利益疑點歸於被告,法庭裁定兩項罪名均不成立。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辯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稱被告毫無緣故跑走,絕對是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案件編號:KTCC6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