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少年指警用不當武力 官推斷頑強抗拒致受傷 駁回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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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歲少年,去年在北角涉用棍襲擊警員,讓他人趁機逃脫。當多名警員合力制服他,他則涉激烈反抗。經審訊後,他在裁判法院被裁定拒捕罪成,連同承認的兩罪,共被判囚10個月。少年早前就拒捕罪提上訴,指警員毆打少年的頭部,使用非法武力,屬不當正當執行職務。而高等法院法官今(18日)裁定上訴被駁回。法官在判辭指,案發時情況混亂,各控方證人未能講出上訴人為何或何時受傷,是可以理解,合理推斷是上訴人在頑強抗拒下在混亂中令自已頭破血流。

上訴人陳以晉(19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在東區法院承認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拒捕罪。他審訊後被裁定該罪罪成,而三罪合共判囚10個月。早前庭上透露,陳將於本月底便刑滿出獄。

上訴人早前指,若警員有向上訴人頭部使用警棍,使用的武力便是不合理。

但法官卻認為原審法官已非常詳盡分析證供,又指控方在原審時已向作證的警員問及,是否有用警棍擊打上訴人的頭部,警員亦有作出回應。裁判官有權在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他們所言,而控方亦已證明上訴人的頭部傷勢,非因被警棍擊打而造成。

法官亦指出,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頭部的傷勢,與被警棍擊打吻合,辯方在原審時亦沒有向警員指出,他們曾用警棍擊打上訴人頭部。

案件編號:HCMA251/2020

事件發生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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