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岳」少年襲警兼拒捕 被判即時入獄10個月

撰文:林樂兒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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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歲少年,去年9月反修例運動期間,在北角用棍襲擊警員後被指拒捕。他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但否認拒捕,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30日)在東區法院判刑,辯方引述勞教中心報告,指醫生評估後認為被告不宜判入勞教中心,又指被告明白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他亦明白事件有嚴重之處及加刑因素。裁判官考慮被告背景良好及初犯,判被告入獄10個月。

被告陳以晉承認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但卻否認拒捕罪名。(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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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以晉(19歲,IVE學生)於去年9月15日,有警員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追捕數名人士時,被告突拿出伸縮棍襲擊督察馬智聖,其他人成功逃脫,被告當場被多名警員制服。他承認襲警,亦承認管有一支伸縮鋁棒,但否認抗拒警員莫淯麟的拘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被告曾嘗試爬向圍板並推跌警司

受傷的督察馬智聖供稱,被告向他施襲後,他亦揮棍擊向被告,被告跌倒後欲逃走,並踏中馬的右腳踝令馬受傷。其後被告再次試圖爬過圍板逃走,高級警司林鴻釧試圖拉下被告時跌倒,又再次壓到馬受傷的腿。

警員莫淯麟則稱,見被告迎面跑來,他見被告嘗試爬向圍板,又推跌阻止他的高級警司林鴻釧,認為被告襲警並且強橫反抗,隨即用警棍毆打其下肢。被告被制服時繼續反抗,莫曾從後箍頸,被告則伸手搶他的警棍,即使被拉倒地上仍不鬆手。警方欲上手銬時,被告依舊掙扎,莫用胡椒噴霧兩次噴向被告的口鼻,均無果;最終以點壓方式制服被告。

馬在事件中左肩觸痛,右邊腳踝有骨折和浮腫,需要用助行器行走,並獲2.5月病假,以及需要接受約1.5月物理治療。

被告稱見警察推人入巷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求情,指被告成績一般,但熱心參與課外活動,他表明悔疚、有所反省。當日被告沒有參加遊行示威,惟晚上外出時見警察推人入巷,一時衝動並低估後果,而犯下承認的兩項控罪。他已知錯,不會再做社會不會接納的事情。其雙親為案件非常憂心,望法庭輕判。

辯方上次求情時透露被告的頭部在事件中受中度嚴重創傷,被告事發後得知腦內有水囊,若當時傷處稍為偏移,或有生命危險。律師今引述醫生評估後,認為被告不宜判入勞教中心,被告明白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事件嚴重性及加刑因素等。但律師強調被告出於衝動行事,無計劃或預謀犯案。受襲督察雖休養了頗長時間,但傷勢未算非常嚴重。辯方盼裁判官念及被告年輕初犯,除了判處懲罰性及阻嚇性刑罰外,也考慮被告的更生機會。

「岳」少年陳以晉的多名支持者,散庭後聚集在囚車位置等候。(林樂兒攝)

官認為警方當時不得不使用武力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提到,警方當日已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被告發出警告,被告必然理解他將會被捕,但仍不斷掙扎,警方在緊急的情況下,面對孔武有力、屢勸不聽的被告,不可能循循善誘向他作出解釋,而被告十指緊扣拒捕,令警方不得不施用胡椒噴霧,點壓方式制服被告,而被告的頑強抵抗,令其頭破血流,警員以警棍打他大腿亦屬合理武力,有關傷處只是紅腫。

同意被告背景良好及初犯

裁判官香淑嫻今判刑時稱,同意報告指被告背景良好及初犯,參考案例後,就襲警罪以監禁1年為量刑起點,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以8個月為起點。被告承認兩罪,分別獲減三分之一及四分之一刑期,由於兩罪源於同一起因,刑罰同期執行。至於拒捕罪,裁判官判處監禁9個月,部分刑期於上述刑罰一同執行,被告最終就3罪即時入獄10個月。

陳父認為官容許警員無限使用暴力

陳父在裁決後接受本報訪問,她不滿香官的裁決,認為香官容許警方「無限使用暴力」,他指若警方若只打手「點會咁直接流血」,但兒子卻血流滿地,傷口更要縫7針,傷處若稍為偏移,或會令兒子腦內的水囊爆裂,以致影響神經,兒子事後仍不時會頭痛。

母認兒子有不對 但見警暴嚇親

陳母則指兒子很聽話及孝順,兒子只為關心社會而參與運動,在現時的社會情況下,相信沒可能會有人不聞不問。她又稱對警方的暴行感到「嚇親」,她亦認同「暴力喺唔啱」,承認兒子有不對之處,但警方同樣也不應「咁打法」,致兒子血流如注。

案件編號:ESCC21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