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被控政總外非法廣播 獲批上訴至終院

民間電台被控政總外非法廣播 獲批上訴至終院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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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台長曾健成。(梁芷君攝)
民間電台台長曾健成。(梁芷君攝)

民間電台被控在2012年10月至11月,多次在政府總部外非法廣播,違反《電訊條例》。台長曾健成及成員潘達強早前被裁定「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等罪成立,分別罰款2100 元及4000 元。二人期後到高院上訴惟遭駁回,今(24日)於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並獲批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沒律師代表的曾健成指,香港的大氣電波被箝制,而新城電台及數碼廣播電台亦相繼交還牌照,而發牌制度只由一男子決定,而早前王維基申請電視牌照都被政府否決,香港市民的利益受損。曾又認為案中的《電訊條例》第23條「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並不合乎憲法,故申請上訴至終院。法官聽罷陳辭後,決定批出上訴許可書。

案件編號: HCMA322/2015

康宏案4被告上訴撤詐騙罪 終院指上訴庭決定疑有誤 9.3聆訊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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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三名前高層與證券公司總經理等4人,涉假裝安排配售股份,原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並被判囚5至7個月。4人其後上訴得直獲撤罪。律政司不服裁決,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日前頒下判辭指,上訴庭錯誤容許被告就定罪上訴,造成嚴重不公,遂批准律政司上訴,聆訊將於今年9月3日進行。

四名被告:麥光耀(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陳麗兒(49歲,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2歲,前經理),李易明(51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4人原審時分別被裁定多項串謀詐騙罪成並判囚,後來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獲撤。律政司去年5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庭指律政司將假設問題包裝成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觀點,駁回申請。

麥光耀原被裁定串謀訛騙罪成,上訴得直後獲撤銷控罪。(康宏facebook圖片)
康宏前執行董事兼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康宏網頁圖片)
鼎成證券首席策略總監李易明(用手掩額)。(林振華攝)

案件涉廣泛重要法律觀點

終院在判辭認同律政司指,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即「就上市規則第14A.25條而言,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關連交易是否必須存在直接的合約關係?特別是如果一方(『幌子的一方』)與上市公司簽訂一份沒有真正商業目的的服務協議,並事先安排「幌子」聘用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實際提供該服務給上市公司,在法律上,當該關連人士被聘用時,根據上市規則第14A.25條,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又是否存在關連交易?」

疑錯誤准許被告提出上訴

判辭續指,上訴庭錯誤地准許被告就2項串謀詐騙罪提出上訴,亦錯誤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有關連交易,認為涉及嚴重不公,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排期今年9月3日進行聆訊。

案件編號:FAMC 2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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