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脫親女褲打臀兼逼看陽具 淫虐七年始揭發 非禮等五罪成候判
運輸工涉嫌在妻子入院產子或入住精精神病院期間,乘機侵犯年幼女兒,包括要女兒脫去內褲趴跪在床上,再打、摸及揸女兒臀部,並在女兒面前露出下體,逼女兒觀看,女兒忍辱7年多後才揭發事件,運輸工更涉以自殺威脅女兒銷案,運輸工否認非禮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裁決三項非禮和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名成立,另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控方透露被告育有一女兩子,過去有七次案底,但沒有雷同。法官表明今日不會判刑,因希望先取閱受害人和受害人母親創傷報告,和被告的心理報告,把案押後至下月19日判刑。
現年四十三歲男被告,否認3項非禮、2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等共6罪。控罪指他在2008至2015年間,非禮當時只得6至14歲女兒X,並向她作出猥褻行為;被告另被控於今年2月22日,威脅X要她撤回向警方的投訴,否則被告會自殺,因而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事主稱首次遭侵犯僅6歲
控方案情指,被告女兒X在2008年,她母親入院產子時,與被告獨處家中,被告要她脫去褲子及內褲,趴在床上被被告用手打臀部,她指被告打完後便又摸又揸,當時X僅六歲,的她,她曾問被告為何要這樣做,被告語氣很惡,迫令她屈從。
事主指,被告又試過在2008年9月某天,被告脫去內褲並露出及手握住陽具,命X望向他的下體。X稱當時呆住,並覺得好核突和惡心,但因恐懼不依指示會被打,故遵從。
事主稱弟弟亦曾目睹露陽具情況
她指被告前年又試過穿着短褲,透過褲窿向X展示陽具,X指其弟弟亦有目睹情況,並告知母親而揭發事件。
事主續指被告在2013至2015年間,續在母親因情緒問題入住青山醫院,或母不在家時再侵犯她。
被告於今年一月被捕,他向警方否認指控,但又於今年2月22日多次致電女兒,叫女兒「唔好屈佢」,又指會自殺上報紙,着X看報紙,X因感驚慌而致電母親。
辯方指事主因不想搬回家住而誣告
辯方律師審訊時盤問事主時,感母親管教她過嚴,又因事主曾居於太婆家,指事主因不想搬回家住,故撒謊指被告非禮以避免回家住,X否認說法。
官指被告證供前後矛盾
區院法官李運騰在裁決中指,分析控辯雙方證供後,被告並不是可信的證人,尤其被告在他何時得知被指控非禮親女X一事,前後矛盾,在主問時指警方到他公司找他的時候才知,但在盤問卻時又指被妻子Y責罵時才知;另外被告到警署報到時,被告聲稱致電X要叫她說出真相,跟她講道理,但法官認為於理不合,為何不選擇其他日子和時間充裕的時間,而是他須到警署報到之前半小時致電X。
反之法官認為被告的妻子Y雖患有精神分裂,曾入院接受治療,現仍需定期覆診和服藥,藥物會影響她的記憶力,但不認為影響她的證供可信性,所以裁定她是誠的證人。
相信被告非所有時間都是「暴君」
同樣法官指,受害人X亦是誠實的證人,並指尤其被性侵犯者,特別是年幼者對自身遭遇保持沉默啞忍多年的例子時有所聞。而本案與受害人關係良好的親人包括X的細姑姐,都是被告那邊的親戚,所以X指親戚們不會相信X的說話亦非無道理,加上被告與Y曾經在子女面前打架,甚至出動木棍,又有吵架,Y又患有精神分姴症,所以以X的家庭狀況,不願意告訴Y她遭被告非禮,亦屬合情合理。
雖然辯方指X和被告的合照、出席公眾場合和家庭聚會表現親暱,沒有迴避被告,但法官相信被告並非所有時間都是一名「暴君」,也有慈愛和顧家的時間,加上他和X有父女的親情,即使她對父親有畏懼和不愉快經歷,雙方表現融洽也合理。
官認為事主不會無緣無故誣告父親非禮
法官又指,X曾在2015年年尾中將衣服、鞋和其他物品剪爛,是以前從未有過事情,明地她受情緒困擾,不相信X無緣無故誣捏父親非禮,沒有需要指稱父親曾在她面前把弄陽具,所以裁定被告非禮X和向X作出猥褻行為等四項罪名成立,至於被告另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因X不清楚記得被告當日的數個電話內容,可能有錯誤理解被告意思的可能,故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451/2016